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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或人数的总结 请问老师有没有关于中级经济法日期或人数的汇总,可以发来看看吗?

2024-09-02 23:15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4-09-02 23:17

您好,这个您参考下哈 https://www.zlketang.com/zjkj/keynote_detail/51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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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231 追问 2024-09-03 09:45

我不要看这个,请认真回答我的问题,完整总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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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9-03 10:00

您好,好的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8、16、18)(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90日、1年、5年)(重大误解的90日、撤销权的1年以及撤销权消灭的5年)。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30日)。 4.诉讼时效(1年、3年、5年、20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最短是5年,最长是20年。 5.(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50%、200%)(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6.上诉期限(15日、10日)(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为十五日,一审裁定后的上诉期为十日)。 7.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期限:60日;未告知申请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不动产提出的:不得超过20年;其他申请:不得超过5年)。 8.行政复议决定期限(普通程序审理60日,简易程序审理30日)。 9.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客观上通常为六个月,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起诉期限可以客观上计算为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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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个您参考下哈 https://www.zlketang.com/zjkj/keynote_detail/51150.html
2024-09-02
1.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 2 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4.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1 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6 个月内行使。 5.保证期间,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6.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2 年。
2024-06-27
在经济法中,“半数以上”的规定常见于以下一些情形(其中部分情形人数要求是“过半数”,“过半数”指的是大于1/2,不包括本数;“半数以上”指的是大于等于1/2,包括本数):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4.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5.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6.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7.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此外,还有一些“过半数”的规定,例如: 1.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5.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6.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2024-07-15
你好,和第二点相关的,1、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个新公司法也进行了修订。2、股东失权制度也是新增,股东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6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2024-08-03
同学你好,可以套用if函数,比如if(库存等于0,返回0或者N/A,否则返回计算公式)
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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