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通常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具体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方面 判断是否属于应税范围 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服务,如果完全在境外发生,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但在本题中,境外服务商虽然在境外进行设备检验服务,但其服务的最终受益方是境内企业,且该服务与境内企业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因此不能认定为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代扣代缴义务 如果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那么境内购买方(即你公司)在接受服务时,有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判断是否构成应纳税所得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包括提供劳务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服务商为你公司提供设备检验服务取得的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代扣代缴义务 如果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那么你公司作为支付方,有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老师好,我公司是做第三方监理的,我们有个国外客户在国内投资了一个项目,他在国外采购的设备请我们做监理,我们找当地的第三方服务商代做了这个服务并且支付服务费给代理公司,那我们需要帮代理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和增值税吗,服务商在国外,服务地点也在国外
老师好,我公司是做第三方监理的,我们有个国外客户在国内投资了一个项目,他在国外采购的设备请我们做监理,我们找当地的第三方服务商代做了这个服务并且支付服务费给代理公司,那我们需要帮代理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和增值税吗,服务商在国外,服务地点也在国外
老师好,我公司找境外公司推广业务,支付给他们的钱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基本服务费每月支付固定金额,另一部分是帮我们成交了客户以后按照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他,他的营销服务都在境外,这样我们需要帮他代扣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吗,请勿重复接单
老师好,我公司是境内做设备监理的,承接的境外客户,考虑成本因素,我们委托境外服务商帮我们做这个业务,这种我们需要帮境外服务商代扣代缴所得税和增值税吗
老师好,我公司是境内做设备监理的,承接的境外客户,考虑成本因素,我们委托境外服务商帮我们做这个业务,这种我们需要帮境外服务商代扣代缴所得税和增值税吗
现在开办费 到底是长期待摊费用还是管理费用
所得税税负率=所得税/营业收入 这里的所得税是指享受减免后的税额还是减免前的税额
请问:注销个人的一般纳税人公司需要怎么处理?公司自成立三年以来无收入无债务.只产生各种费用如租房,工资,买空调电脑等入了固定资产科目,交社保,是否要把资产负债表平掉?如何平?利润表呢?
7台总共2200元的门禁机怎么入账 筹建期 直接费用化还是固定资产 如果费用化建议通过低值易耗品过渡吗 会计准则情况下 还有会计准则要求筹建期间每月结转利润吗
这上面的图片本人任职受雇了几个公司,是一个还是两个公司?
请问,成立之前付过房租、押金、公章费等,都计入借管理费贷其他应付款吗? 成立之后各项怎么处理? 其中房租不给开发票应该怎么处理?
7台总共2200元的门禁机怎么入账 筹建期 直接费用化还是固定资产 如果费用化建议通过低值易耗品过渡吗 会计准则情况下 还有会计准则要求筹建期间每月结转利润吗
老师这个两个公户互相转款,是不是两个人银行的回单放到一起做一笔分录就可以啊,要根据每个银行的回单单独做吗
朴老师回答这个刚才的问题
是内含增长率有点推倒不太明白
那么2016年财税36条和53条政策我应该怎么理解
境外单位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提供工程监理服务,为什么要代扣代缴?
同学你好 对于 2016 年财税 36 号文和 53 号文的理解,要结合具体业务情况和税收法规的整体体系来把握。36 号文主要规范了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政策,明确了应税行为的范围、纳税人、税率等重要内容;53 号文可能涉及特定领域或特定情况下的税收政策调整,需要根据具体条文进行分析。
我们就是做设备监理的,境外代理商也是做设备监理,不符合这个政策吗
同学你好 对的 是这样
53号公告针对的不就是工程监理吗
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境外单位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提供工程监理服务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 1 对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做出了规定,同时也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情形。其中,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的,属于在境内的纳税范围,但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了一些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情形,例如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判断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的关键在于确定应税行为是否 “在境内”。 在这个问题中,境外单位提供的工程监理服务,其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符合 53 号公告中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的规定,因此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对于财税〔2016〕36 条和 53 条政策的理解如下: 财税〔2016〕36 号文: 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该办法缴纳增值税。同时明确了一些具体的概念和规定,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和征收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 是对营改增试点中有关征管问题的进一步明确。其中规定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一些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例如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等。
不用长篇大论,就简单回答,按照我题干表述的情况,到底需要不需要帮境外服务商代扣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
境外单位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提供工程监理服务,一般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结合财税〔2016〕36 号文规定,这种情况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