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通常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具体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方面 判断是否属于应税范围 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服务,如果完全在境外发生,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但在本题中,境外服务商虽然在境外进行设备检验服务,但其服务的最终受益方是境内企业,且该服务与境内企业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因此不能认定为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代扣代缴义务 如果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那么境内购买方(即你公司)在接受服务时,有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判断是否构成应纳税所得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包括提供劳务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服务商为你公司提供设备检验服务取得的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代扣代缴义务 如果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那么你公司作为支付方,有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老师好,我公司是做第三方监理的,我们有个国外客户在国内投资了一个项目,他在国外采购的设备请我们做监理,我们找当地的第三方服务商代做了这个服务并且支付服务费给代理公司,那我们需要帮代理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和增值税吗,服务商在国外,服务地点也在国外
老师好,我公司是做第三方监理的,我们有个国外客户在国内投资了一个项目,他在国外采购的设备请我们做监理,我们找当地的第三方服务商代做了这个服务并且支付服务费给代理公司,那我们需要帮代理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和增值税吗,服务商在国外,服务地点也在国外
老师好,我公司找境外公司推广业务,支付给他们的钱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基本服务费每月支付固定金额,另一部分是帮我们成交了客户以后按照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他,他的营销服务都在境外,这样我们需要帮他代扣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吗,请勿重复接单
老师好,我公司是境内做设备监理的,承接的境外客户,考虑成本因素,我们委托境外服务商帮我们做这个业务,这种我们需要帮境外服务商代扣代缴所得税和增值税吗
老师好,我公司是境内做设备监理的,承接的境外客户,考虑成本因素,我们委托境外服务商帮我们做这个业务,这种我们需要帮境外服务商代扣代缴所得税和增值税吗
员工个人社保,也是由公司去交,这部分如何做分录
购买方罚款,我放开红冲发票冲掉原来对应业务里货物的一部分对应的金额,这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存货损毁?按红冲的发票金额红冲还是按成本。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外贸公司,出口了一批货物 ,这月报税时,海关的出口数据推送到税务系统上了,但是改货物的的进项票供应商还未开给我们,导致我们现在是预估的入库,那这个预估的成本是否可以结转成本 ,还是按实际情况,不确认收入,报税收入差异200多万,写明原因,行吗,或者怎么处理更好,谢谢了
我们公司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我们公司卖保险给客户的时候,送了100块钱代金券给客户,然后这个成本。算进了我们续保的成本,客户拿着代金券去做保养,抵扣了100块钱出来,应该怎么做账务处理?
建筑企业付木材木器加工费怎样做分录?
老师,请问利润表里面要报的税收滞纳金跟税后滞纳金是一个意思吧!
老师,会计离职交接明细是什么?
调表不调账是如何调的
老师,印花税按年缴纳的,现在每个月要计提吗?怎么计算哈
我正在申报一个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经营所得税,进入个人经营所得申报页面,如图所示,上面圈着的几项显示零。那么我是不是直接点蓝色按钮“提交申报”就可以了?
那么2016年财税36条和53条政策我应该怎么理解
境外单位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提供工程监理服务,为什么要代扣代缴?
同学你好 对于 2016 年财税 36 号文和 53 号文的理解,要结合具体业务情况和税收法规的整体体系来把握。36 号文主要规范了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政策,明确了应税行为的范围、纳税人、税率等重要内容;53 号文可能涉及特定领域或特定情况下的税收政策调整,需要根据具体条文进行分析。
我们就是做设备监理的,境外代理商也是做设备监理,不符合这个政策吗
同学你好 对的 是这样
53号公告针对的不就是工程监理吗
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境外单位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提供工程监理服务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 1 对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做出了规定,同时也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情形。其中,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的,属于在境内的纳税范围,但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了一些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情形,例如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判断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的关键在于确定应税行为是否 “在境内”。 在这个问题中,境外单位提供的工程监理服务,其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符合 53 号公告中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的规定,因此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对于财税〔2016〕36 条和 53 条政策的理解如下: 财税〔2016〕36 号文: 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该办法缴纳增值税。同时明确了一些具体的概念和规定,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和征收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 是对营改增试点中有关征管问题的进一步明确。其中规定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一些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例如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等。
不用长篇大论,就简单回答,按照我题干表述的情况,到底需要不需要帮境外服务商代扣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
境外单位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提供工程监理服务,一般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结合财税〔2016〕36 号文规定,这种情况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