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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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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阿富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5.85w
引用 @ ╰★ Helen 发表的提问:
2018年房地产材料最新税率表吗?
材料购入目前税率是16%
241楼
2023-08-16 16: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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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49w
引用 @ 发表的提问:
一家房地产企业的新会计,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现在开发企业承建的都是高层楼房,他是卖一户减一户的面积,也就是卖的快土地使用税缴纳的越少,但是每一户所占的土地面积是否和容积率有关,具体计算公式是怎么样的?另外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减免如何?
您好,请参考,谢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签订后就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在每期开发项目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直到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虽只规定纳税义务时间,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是经国土部门确定有关单位组织测定的。所以在申报时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申报缴纳。   2、注意免税土地面积和扣除时间。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1988]015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1989]140号)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物业用房以及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符合免税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对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相关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应在建成交付使用时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从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规定交付土地时间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3、注意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及计算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房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明确了购置新建房品房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对应的也就是说作为出售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的终止,因为对同一块地是不能重复征税的。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对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理解也应为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合同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交付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如果合同未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合同签订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这样纳税起始日和终止日衔接一致,避免重复纳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个开发项目在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随着房产的不断销售,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到商品房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就要注意计算方法,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月比例扣除法较为合理。   即本月应纳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月单位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免税占地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分摊面积以合同规定交付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进行统计);月单位税额=年应纳税额÷12;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建筑面积÷可售建筑总面积)。
242楼
2023-08-16 17: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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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晗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专家顾问
4.98
解题: 3.57w
引用 @ 小鱼儿 发表的提问:
房地产企业在做土增税清算的时候,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车库门市等要分别计算缴纳土增税吗?可不可以把非普通住宅、车库门市合并到一起计算缴纳土增税?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按多少面积区分?
1,是呢 2,他是这样的,因为你不同的那个销售的品种,它的销售单价是不一样的,还有就是你在算出那个扣除成本的时候,是按照可售面积来分摊的,所以说这里一般是分别计算的。 3,这个按你的可售面积来进行区分。
243楼
2023-08-16 17: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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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7
解题: 20.91w
引用 @ 晓敏 发表的提问:
老师,请帮我发个房地产企业清算流程?谢谢
同学你好 (一)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办理清算土地增值税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未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适用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新办法。    (二)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纳税人初始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对象,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工程又有其他商品房工程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三)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手续时应在报送有关资料的同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标准格式见附件1)。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1)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4)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 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在整个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建筑面积达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85%(含)以上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后,认为需要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五)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未出售前先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凡符合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9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税款申请,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见附件2),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即可办理竣工清算税款手续。    (七)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见附件3)并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应在接到《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在90日内办理清算税款手续。    (八)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清税项目资料,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见附件4)。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如下:    1、项目竣工清算报表,当期财务会计报表(包括:损益表、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等。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证明凭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4、清算项目的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    5、能够按清算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及借款合同。    6、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以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并加盖公章的形式 ,内容包含: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用途等。    7、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8、清算项目的销售许可证。    9、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10、《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1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    12、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九)纳税人应准确、据实填写各类清算申报表和相关表格;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进行清算鉴证的,在《鉴证报告》中应详细列举清算项目的收入、扣除项目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鉴证信息。    (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见附件5)交纳税人转入审核程序。对纳税人提交的清税资料不完整、《鉴证报告》内容不规范、审计事项情况不清楚的,应退回纳税人重新修改《鉴证报告》或补充资料,并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见附件6)交纳税人,待清算资料补充完整后,重新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十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清算申请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不含纳税人应税务机关要求的补正资料时间。    (十二)对于清算项目销售收入的确定,是指销售商品房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用于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发生所有权属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取得其收入确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当期同类区域、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核定。    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无法提供收入资料或提供收入资料不实造成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收入确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上述方法的市场价格核定。    (十三)对清算项目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确认扣除;对纳税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各项预提(或应付)费用不得包括在扣除项目金额中。    (十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清算项目扣除项目金额的合法有效凭证,方可据实扣除项目金额的范围如下: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费用、耕地占用税、拆迁地上地下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拆迁费用、解决拆迁户住房和安置被拆迁者工作的安置及补偿费用等支出。    3、纳税人在销售房地产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十五)对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四项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对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核定办法扣除:    1、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    2、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    3、发现《鉴证报告》内容有问题的;    4、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    5、对于四项费用每平方米建安成本扣除额,明显高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表》中公布的每平方米工程造价金额,又无正当理由的。    (十六)对于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扣除范围确认,以房地产开发中必须建造、但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事业设施所发生的支出确定。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事业设施主要是指:物业办公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居委会、派出所、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邮电通讯、自行车棚、公共厕所等。由于各开发项目配套设施情况不同,必须先确定允许扣除的配套设施面积后再计算分摊。    对于成片开发分期清算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在先期清算时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分摊。    对于后期清算时实际支付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分摊比例大于前期的金额时,允许在整体项目全部清算时,按照整体项目重新进行调整分摊。    (十七)对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扣除的确定,凡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中能够按清算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对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清算项目计算分摊或提供金融机构利息证明的,利息不能单独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采用按率扣除的方法,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进行计算扣除。    (十八)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工作,认真查验和审核清算企业报送的《鉴证报告》内容及相关资料,在审查清算项目过程中因鉴证事项或其他问题需要纳税人进一步补充与清算项目相关的证明资料时,决定暂停清算,应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止核准通知书》(见附件7),待纳税人重新补充证明资料后,再办理税款清算手续。对纳税人不能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提交补正材料的,应将清算项目资料移交给税务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进行清算工作。    (十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过清算审核后,对清算项目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应将全部资料移交纳税评估部门进行清算评估工作,经过纳税评估后,决定对纳税人申请的清税项目不予核准,需转入检查程序进行检查的,应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见附件8)送达纳税人,并将全部清税资料移交稽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稽查检查工作。    (二十)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清算项目审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之一的,应将全部资料移交纳税评估或稽查部门进行清算工作。    1、纳税人办理清税时,报送的《鉴证报告》内容不规范,退回重报后,《鉴证报告》仍不符合要求的;    2、纳税人办理清税时,提供《鉴证报告》需要退税的;    3、纳税人未按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预缴税款的。    (二十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清算审核、纳税评估、稽查检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确定的销售收入进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财务帐簿未设置的;或虽设置财务帐簿,但帐目混乱,销售收入、成本材料凭证残缺不齐,难以确定销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2、擅自销毁帐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算的;    4、纳税人未如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十二)对清算项目通过审核后,需要进行核定征收的;或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评估或稽查检查需要进行核定征收的,应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见附件9)送达纳税人。    (二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专项鉴证业务,可由纳税人委托具有主管部门批准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二十四)中介机构对清算项目的总体基本情况、不同用途的面积划分情况、所涉及的销售收入、成本及费用等情况进行鉴证并说明情况。中介机构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鉴证报告》范本和内容对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供税务部门参考,并接受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清算项目鉴证工作底稿的查验核实工作。    (二十五)对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退回后,仍未达到清算要求的,将不允许再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工作。    (二十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存在未及时、如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提供虚假纳税资料、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七)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中,一经发现中介机构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出具虚假鉴证报告,造成纳税人少缴、未缴土地增值税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对违纪单位进行通报,凡对被通报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时均不予认可。    (二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    附件一:《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附件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    附件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附件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    附件五:《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    附件六:《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    附件七:《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止核准通知书》    附件八:《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    附件九:《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二、商品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的新规定    (一)此规定适用于对商品住宅项目清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四项成本)”的金额标准核定。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四项成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核定扣除:    1、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    2、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    3、发现《鉴证报告》内容有问题的;    4、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    5、清算项目的四项成本扣除额明显高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商品住宅单位面积建安造价扣除金额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对于高层商品住宅(7层以上)单位面积建安造价允许扣除金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263元;多层商品住宅(7层及以下)单位面积建安造价允许扣除金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560元。    (四)对于不同竣工年代的商品住宅项目,可以按照《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年度修正系数表》进行相应系数修正。    (五)核定四项成本应先将清税项目的高层与多层房屋分别对照适用的核定建安造价金额,确定四项成本的扣除金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核定扣除的四项成本=建安造价×清算建筑面积×年度修正系数    (六)本规定中单位面积建安造价金额和年度修正系数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定额标准,结合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制订,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244楼
2023-08-16 17: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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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锁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4.98
解题: 10.41w
引用 @ 优雅的柚子 发表的提问:
 老师,问一下,房地产企业收到的专票如果备注栏没有备注项目名称及地址的,在清算的时候是不是需要把这部分发票给踢除
您好,是的,是这个意思的,需要踢掉
245楼
2023-08-17 16: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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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权老师
职称:税务师
4.97
解题: 19.92w
引用 @ rainbow 发表的提问:
老师,请问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后,项目发生的维修丶费用怎么处理?土增清算时可以扣除吗?
根据这个案例里边的分析酌情处理https://www.shui5.cn/article/9a/69311.html
246楼
2023-08-17 17: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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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9w
引用 @ Amanda 发表的提问:
房地产企业预缴的房产税,会计分录是应交税费-房产税对吗?
你好,是的 房地产企业预缴的房产税的分录是 借;应交税费-房产税,贷;银行存款
247楼
2023-08-17 17: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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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nda:回复邹老师 麻烦再问您下预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呢?是税金及附加,还是应交税费呢?
2023-08-17 17:57:30
邹老师:回复Amanda你好 预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借;应交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贷;银行存款
2023-08-17 18:13:38
Amanda:回复邹老师 好的,谢谢您
2023-08-17 18:24:37
邹老师:回复Amanda不客气,祝你学习愉快,工作顺利! 希望对我的回复及时给予评价。谢谢
2023-08-17 18:54:05
bamboo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9
解题: 5.32w
引用 @ 钟灵毓秀 发表的提问:
老师,您好,请问企业办公大楼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更换中央空调等设备,是否重新计算房产原值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您好 企业办公大楼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更换中央空调等设备, 应该重新计算房产原值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248楼
2023-08-17 17: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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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灵毓秀:回复bamboo老师 这个需要税务需要走什么程序,老师
2023-08-17 18:21:53
bamboo老师:回复钟灵毓秀这个账上把原值做好后 电子税务局 税源采集的界面自己修改税源采集数据
2023-08-17 18:45:50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7
解题: 20.91w
引用 @ 晨晨 发表的提问:
房地产行业新建账套要录哪些会计科目资料
你好,问的是房地产企业用什么科目吗
249楼
2023-08-18 16: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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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晨:回复朴老师 是的,房地产企业用什么科目
2023-08-18 17:12:47
朴老师:回复晨晨一、开发成本(企业进行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发生的各项购建成本)1、开发成本-开发项目名称(是指按《规划工程许可证》批准的开发项目) (1)开发成本-开发项目名称-土地征用及拆迁费(下设明细:土地价款、拆迁补偿费、土地契税、交易费用、市政配套设施费等) (2)开发成本-开发项目名称-前期工程费(下设明细:可行性研究费、勘察测绘费、三通一平费(含甲供材)、规划设计费、规划管理费、交通环境方案费等) (3)开发成本-开发项目名称-建安工程费(下设明细:地基工程费、建筑工程费(含甲供材)、安装工程费(含甲供材)、公共装饰工程费(含甲供材)、精装修工程费(含甲供材)、工程监理费等) (4)开发成本-开发项目名称-基础设施费(下设明细:供电工程支出、供水工程支出、排污工程支出、开发小区内道路、照明工程支出、智能化工程支出、绿化园林环境支出等) (5)开发成本-开发项目名称-公共配套费(下设明细:非经营性共用费用、单独物业用房费用、工程监理费等) (6)开发成本-开发项目名称-开发间接费(下设明细:应分配开发间接费、专项借款费用等) 二、开发间接费用(项目部直接为开发产品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1)开发间接费用-工资薪金(2)开发间接费用-职工福利费(3)开发间接费用-办公费用(4)开发间接费用-折旧摊销费(5)开发间接费用-劳动保护费(6)开发间接费用-房租物业管理费(7)开发间接费用-工程管理费(8)开发间接费用-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9)开发间接费用-一般借款费用(符合资本化部分) 三、预收账款(企业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预收的款项) 1、预收账款-预收订金(是指按照合同约定预收但未开具发票的房款)(1)预收账款-预收订金-普通住宅(按《预售许可证》附件的房号设置辅助核算项目)(2)预收账款-预收订金-非普通住宅(按《预售许可证》附件的房号设置辅助核算项目)(3)预收账款-预收订金-商铺(按《预售许可证》附件的房号设置辅助核算项目)(4)预收账款-预收订金-车库(按《预售许可证》附件的房号设置辅助核算项目) 2、预收账款-预收售房款(是指按照合同约定预收且已开具发票的房款)(1)预收账款-预收售房款-普通住宅(按《预售许可证》附件的房号设置辅助核算项目)(2)预收账款-预收售房款-非普通住宅(按《预售许可证》附件的房号设置辅助核算项目)(3)预收账款-预收售房款-商铺(按《预售许可证》附件的房号设置辅助核算项目)(4)预收账款-预收售房款-车库(按《预售许可证》附件的房号设置辅助核算项目) 四、应付账款(企业因接受建筑劳务等应支付的款项) 应付账款-暂估成本(是指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应付未付的开发成本) (1)应付账款-暂估开发成本-待结算工程成本(2)应付账款-暂估开发成本-待建工程成本(3)应付账款-暂估开发成本-待上交费用 五、开发产品(企业完工时库存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 开发产品-开发项目名称(是指按《规划工程许可证》批准的开发项目)(1)普通住宅(按《预售许可证》附件的房号设置辅助核算项目)(2)非普通住宅(按《预售许可证》附件的房号设置辅助核算项目)(3)商铺(按《预售许可证》附件的房号设置辅助核算项目)(4)车库(按《预售许可证》附件的房号设置辅助核算项目) 六、主营业务收入(企业确认的销售开发产品的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开发项目名称(是指按《规划工程许可证》批准的开发项目)(1)普通住宅(按《预售许可证》附件的房号设置辅助核算项目)(2)非普通住宅(按《预售许可证》附件的房号设置辅助核算项目)(3)商铺(按《预售许可证》附件的房号设置辅助核算项目)(4)车库(按《预售许可证》附件的房号设置辅助核算项目) 七、主营业务成本(企业确认开发产品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开发项目名称(是指按《规划工程许可证》批准的开发项目)(可以不设置核算项目俗称半和科目)(1)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商铺(4)车库
2023-08-18 17:30:32
苏娟老师
职称:税务师
5.00
解题: 0.02w
引用 @ 晓敏 发表的提问:
老师,请问房地产企业清算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学员,你好! 第一,清算时以发票金额为标准确认收入。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第二,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第三,质量保证金以是否开具发票作为扣除前提。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计算扣除。 第四,使用自有资金,开发费用的扣除更具操作性。 为了减少开发商通过虚报开发费用等方式来避税的空间,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两种办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不认可会计准则中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在清算时,对于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因此,需要将该处理原则与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出有效区分。 第五,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不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何种原因,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都不得扣除。 第六,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得到明确。 对拆迁安置,规定了三项具体内容: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第七,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年限得以细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第八,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250楼
2023-08-18 16:5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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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9w
引用 @ 笑对生活 发表的提问:
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及税率
(利润总额+预计毛利)*25%
251楼
2023-08-18 17: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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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水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初级会计师
4.99
解题: 0.29w
引用 @ 微微烟云 发表的提问:
企业购买土地100亩,使用权50年,建造后开发为市场,土地使用权是按无形资产核算还是按照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学员你好, 属于无形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以下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1)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属于正常经常性活动,形成的租金收入或转让增值收益确认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但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是与经营性活动相关的其他经营活动。
252楼
2023-08-18 17: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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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9
解题: 37.73w
引用 @ 四千周 发表的提问:
老师推荐下较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财税核算书籍,谢谢
您稍等一下,真有一本书籍,一会儿我发您截图,然后您追问我一下,不然我找不到您
253楼
2023-08-18 17:56:59
全部回复
玲老师:回复四千周你好,这本书还可以,您可以参考一下
2023-08-18 18:24:13
宋生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14.66w
引用 @ 小漫 发表的提问:
老师,房地产企业采用什么会计制度
您好!可以采用企业会计制度。
254楼
2023-08-19 16: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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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
4.98
解题: 0.3w
引用 @ luciaying 发表的提问:
房地产企业隔墙板是用来干什么的?怎么做会计分录
这个得问业务人员确定下用途。这个有可能是用来作样板间或售楼处用的。 计入销售费用。
255楼
2023-08-19 16: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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