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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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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4.97
解题: 0.32w
引用 @ 诺卓 发表的提问:
201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有哪些,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71楼
2023-03-05 08: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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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本无色
职称:中级职称
5.00
解题: 0.13w
引用 @ 爱笑的流沙 发表的提问:
酒类生产企业是否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酒类生产企业是否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72楼
2023-03-05 08: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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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本无色:回复爱笑的流沙符合条件就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3-03-05 08:53:07
宋生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29.86w
引用 @ 米莉 发表的提问:
核定征收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你好!符合条件一样可以享受
273楼
2023-03-05 08: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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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莉:回复宋生老师 小微企业条件
2023-03-05 09:05:37
宋生老师:回复米莉您好!是的。是可以享受的了。
2023-03-05 09:33:08
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9
解题: 37.73w
引用 @ 发表的提问:
老师,请问下现在小微企业所得税还有优惠吗 优惠完合着多少啊?
举例说明: 若某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50万元。则: 1)100万元以下的部分,应纳所得税额=100✖25%✖20%=5万元 2)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应纳所得税额=150✖50%✖20%=15万元。 该企业共计需要缴纳20万元(5%2B15)。 但若该企业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1万元,就不能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即:应纳所得税额=300.01✖25%=75.0025万元。
274楼
2023-03-05 09: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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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0.64w
引用 @ 紫亦 发表的提问: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哪些条件?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75楼
2023-03-06 06: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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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亦:回复邹老师 如果达到了,所得税率是20%,是吗?
2023-03-06 06:34:56
邹老师:回复紫亦你好,符合条件的,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实际税率就是10%
2023-03-06 06:57:15
紫亦:回复邹老师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减不减上年亏损数,核定征收企业,如果当年收入40万,上年亏损20万,可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2023-03-06 07:19:14
邹老师:回复紫亦你好,可以的
2023-03-06 07:43:57
老江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3.48w
引用 @ 253768327 发表的提问:
小微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享受10%所得税优惠
你好,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即可享受 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   一、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二、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三、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   符合以上三个标准的才是小微企业。
276楼
2023-03-06 06: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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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权老师
职称:税务师
4.97
解题: 19.31w
引用 @ 小幸运 发表的提问:
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的政策现在是多少
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的政策现在是100万以下2.5%,100-300万以下税率5%
277楼
2023-03-06 07: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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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0.64w
引用 @ 追寻梦想 发表的提问:
小微企业所得税是不是有什么优惠政策了
你好,是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是10%
278楼
2023-03-07 06: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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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寻梦想:回复邹老师 今天我报企业所得税时没注意,刚才税务局说是报错了,小微企业有优惠政策,只需要交5000多,但是今天扣了一万多,怎么办现在?<br><br>
2023-03-07 06:40:15
邹老师:回复追寻梦想你好,你可以在汇算清缴之后根据结果,多退少补
2023-03-07 06:52:34
追寻梦想:回复邹老师 那现在多缴没得关系嘛
2023-03-07 07:21:26
邹老师:回复追寻梦想你好,没有关系,最终根据汇算清缴情况,多交就申请退税,少交就需要补税
2023-03-07 07:49:28
meizi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31.76w
引用 @ 仪宝儿 发表的提问:
现在小微企业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你好 小微企业增值税 是小规模的话月不超过10万季度不超过30万免增值税的。 附加税也免税的 。 企业所得税符合小微按5%或者10%缴纳
279楼
2023-03-07 06: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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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0.64w
引用 @ 简梦初心的记忆 发表的提问:
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吗?
你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可以享受的
280楼
2023-03-07 06: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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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8
解题: 47.48w
引用 @ 借拖姐 发表的提问:
小微企业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各有什么优惠政策?
增值税的话是季度不超三十万免税的。 所得税的话是不满一百万是5%,100-300的部分是10%
281楼
2023-03-07 07: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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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回复借拖姐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七、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九、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同时废止。
2023-03-07 07:36:47
朴老师:回复借拖姐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3-03-07 07:47:32
暖暖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4.98
解题: 15.04w
引用 @ 微微红雨 发表的提问:
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30万对吗?
不用填,你是小微企业的户保存表系统提醒自己减免
282楼
2023-03-08 05: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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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ze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5.00
解题: 18.13w
引用 @ sail 发表的提问:
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季报,有什么优惠减免政策吗?
财税2019.13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83楼
2023-03-08 05: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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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ze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5.00
解题: 18.13w
引用 @ 怡然的哈密瓜 发表的提问:
小微企业2021年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啥啊?谢谢!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方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了解掌握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快享,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我们梳理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并编制了政策指引,希望对您准确掌握、及时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提供帮助。我们将根据国家和山西省出台的最新政策及时更新,感谢您的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2021年5月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6.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上述第5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7.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 (二)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2B1%)。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  (1)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  (2)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  (3)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其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2B征收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 (三)金融机构有关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2.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3.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4.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四)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3.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4.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6.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该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五)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3.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4.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二、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4.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 三、个人所得税 (一)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个体工商户需将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5.2021年1月1日至政策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以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二)个体工商户等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四、其他税费 (一)山西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山西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山西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2019〕2号) (二)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三)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主体】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四)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1.自2016年5月1日起,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条件】  上述优惠内容,第1条适用于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第2条适用于所有缴纳义务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 (五)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284楼
2023-03-08 06: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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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然的哈密瓜:回复maize老师 全国政策一样吗?
2023-03-08 06:28:47
maize老师:回复怡然的哈密瓜是的,这个是一样的,这个,是全国优惠,
2023-03-08 06:42:36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0.64w
引用 @ 爱笑的流沙 发表的提问: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资产怎么算
根据应纳税所得税*减免税率来计算减免的税额,减免税率有15%或5%
285楼
2023-03-08 06: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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