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对的是的需要的。
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小程序、快应用等,以及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要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涉水信息,我们有平台,客户开展业务就要通过我们平台,在平台上提起的订单有几天就付我们公司几天服务费,我们要报送吗
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小程序、快应用等,以及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一定要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吗,平台里每个订单也要填吗,现在没强制填,可以不填吗
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我们研发了平台,客户开展业务需要在我们平台注册,付我们平台使用费,客户下游企业跟我们没关系,问题①这属于交易撮合,我们要报送平台企业基本信息吗 问题②除了客户公司入驻平台开展业务,劳务公司也入驻平台但是劳务公司不付我们费用。劳务公司派遣人员到客户公司那工作,我们把从客户公司那里取得的收入扣除我们平台费用后支付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扣除他们管理费后支付给派遣人员。 问题②我们要把给劳务公司的所有费用填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吗
@董孝彬 重庆建材行业 增值税税负率是多少,企业所得税税负率是多少
老师好,我公司是小规模商贸企业,亚马逊FBa销售,确认7月收入是13000元,结转成本的话怎么结转?因为销售的产品有几十到几百种,这怎么结转成本和结转库存,?这库存商品没有发票,确认库存商品入库和结转都需要一一对应吗
老师,你好,六月份发工资时候,多扣个人4.53元,现在发现了,应该怎么处理啊?
请问老师,实际工资50万元,福利费10000元,福利费之前已经发放,计提福利:借:成本/费用福利费100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10000元,发放福利:借:应付职工薪酬10000元 贷:银行存款10000元,计提工资分录:借:成本/费用—5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50万元 ,然后按照51万元(工资+福利费)缴纳个税,发放工资时: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50万元,贷:银行存款49.5 贷:其它应收款—社保0.3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0.2,所以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个税的工资是51万元,而实际应发的是50万元,比对差1万元是福利费,属于合理情况,对吗?
老师房租印花税好久支付?租金是1月开始每月计提,9月支付的全年。
老师,上季度所得税缴税,3季度没收入,有费用发生,是不是就要退所得税了?
老师,现在发现六月的多扣个人社保4.53,现在怎么处理啊
老师你好,请问下我这有个小规模纳税人的公司,该公司1月有一份重复计提的工资,且没有发放,现在我把这张重复计提的工资凭证删除了,但是1季度的财务报表可以修改,修改了之后提示需要修改1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点进去之后显示这个不能更改,请问老师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
开出去的发票去年开了5个点,(其它业务收入)今年红冲了冲开,怎么做分录
24年子公司向母公司销售一批产品,售价1000,成本600元,当年全部未对外销售,母公司有子公司80%股权。第二年对外销售60%。编制21年22年的合并报表抵消分录,考虑所得税的影响。
现在就可以保送吗,这个事情感觉很大 但是消息传的不大开
按季度申报,10月你再看一下通知
这个只要是网上平台,营利的,都需要报送吗老师
我们公司员工会给客户审核订单,提起变更什么的,这种情况就是得报送对吧老师,现在就能报送了吗
对的是的,按季度申报,你看一下那个通知
税局没通知公司报送,先不保送可以吗
不可以 (二)报送渠道 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 1.电子税务局; 2.数据接口直连; 3.税务机关提供的其他渠道。 (三)《规定》施行后的首次报送 1.《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7月1日至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 2.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期间,首次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四)延期、更正和终止报送 1.互联网平台企业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报送涉税信息的,应当填报《延期报送涉税信息申请表》(附件8),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并出具《延期报送涉税信息通知书》(附件9)的,可以延期报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延期报送涉税信息通知书》(附件10)。 2.互联网平台企业发现报送涉税信息有误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报送。 3.互联网平台企业终止互联网经营业务的,应当自经营业务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填报“运营结束时间”,同时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当期涉税信息。 四、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相关方提供其他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要求提供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与网络交易活动有关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等相关方应当配合,按照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执法文书要求,提供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不得以技术原因、账号限制、数据权限等理由拒绝、隐瞒。 互联网平台企业、相关方主管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税务机关发现涉税风险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通过互联网平台企业、相关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可以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相关方提供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检查时,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相关方提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未按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处理 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依据《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并将相关情形按规定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一个年度内2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未按照本公告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事项 互联网平台企业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收入,按照办理涉税信息报送的当月1日或者业务发生当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报送涉税信息的时间、方式,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收入净额、收入的确认时间,以及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等事宜,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七、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