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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们房开企业24年1月10号已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现在系统推送24年风险提示,2024年预收账款增加额5927259.6元,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计税依据:0,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申报计税依据:7167003,现在提示预收款增加额与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计税依据有差额,预收账款增加额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申报计税依据有差额,这个差额是合理的吗??

2025-08-20 16:32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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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16:3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70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时,土地增值税预征依据为“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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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8-20 16:39

房地产有预售,你需要预交土地增值税。 这个印花税他根据合同 购入销售都需要教这个印花税。它不一定都是你销售出去的,他也有购入的,所以比你这个预收账款大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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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4817 追问 2025-08-20 16:46

我们24年1月10号已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了,后续如果收到房款,还需要进行预交土地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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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8-20 16:59

你们完成销售了吗?你们就做土地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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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4817 追问 2025-08-20 17:00

土增清算,不是达到条件就可以进行清算吗,有强制清算和自秆清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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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4817 追问 2025-08-20 17:11

老师,在不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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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8-20 17:14

满足一个就可以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项目的;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清算手续的 你们满足那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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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70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时,土地增值税预征依据为“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2025-08-20
同学你好 预收账款增加额与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计税依据差额:根据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通常为预收款减去应预缴增值税税款,若企业已完成清算,自清算受理所在季度季初起,一般无需再预缴,这时即便预收账款增加,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也可能为0,这种差额或具有合理性 。但如果仍处于应预缴阶段,该差额不合理。 预收账款增加额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申报计税依据差额:若合同金额与实际预收账款金额因销售折扣、面积误差等发生改变,且应税凭证金额未做变更,印花税按原合同金额缴纳,就会产生合理差额 。要是合同金额与预收金额应一致,因申报错误等原因导致差异,则差额不合理。
2025-08-20
同学你好 第25行“3.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2021-04-26
您的问题老师解答(计算)中,请耐心等待
2020-07-07
你看一下图片,参考一下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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