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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销售二手车(原值20万,累计折旧15万)给个人,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9000,会计分录如何?
老师,你好,请问我们公司A公司,收购了B公司的股权,给B公司老股东(个人)付的钱,备注资本金,A公司应该怎么入账?
老师好,企业10月份是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免增值税,不做附加税的计提,11月份是一般纳税人,做10月免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其他收益 不做附加税 这样对么
老师,你好,请问一个公司,既是我们的供货商,又是我们的客户,往来可以只用应收账款或者应付账款吗
公司申报个税,没有给员工节税,员工可以自己修改更正吗
cpa税法和税务师三税如何同时备考,如何安排时间
@董孝彬老师,别的老师别回答
老师。老板25.11月份新成立了个个体户,25年第四季度的税费需要申报吗,没有业务
请问老师怎么在电子税务局开具批量折扣发票?
老师,因房产信息填写有误,导致2020年未成功退税,2026年更正房产信息,2020年应退600,可以申请退税吗
您好,第一年和第二年的分录是“承上启下”的连续动作,绝不是摒弃重来。核心关系是:第二年必须先用借:年初未分配利润这个科目把第一年抵消掉的未实现利润(如100-80=20)给“接过来”,然后根据这批存货第二年的命运(卖出或未卖出)来决定把这20元利润“放”到哪里:如果没卖出,就继续贷:存货20压着;如果卖出了,就贷:营业成本20,表示这20元利润在本年实现了。所以逻辑完全一致,都是先承接上年结果,再处理本年变化
按这逻辑,没卖出的话第二年没的贷了,因为第一年存货已经抵消过了嘛
第二年为啥还要抵消一遍存货呢
您好,第二年抵消的不是“账本上的存货”这个科目本身,而是子公司个别报表上存货的“虚高价值”;虽然第一年合并时已经抵消过一次,但那个抵消分录只存在于合并工作底稿中,并没有记入子公司自己的账本,所以到了第二年,子公司账上这批存货的成本依然是包含内部利润的100元而不是集团视角的80元,因此每年编制合并报表时,都必须重新做一笔抵消分录(借:年初未分配利润20 贷:存货20),将其账面价值一次次地调回正确的集团成本基础,直到它被卖出或消耗为止。
那这个等于是重新又做了一遍对吧,但您看第一年没卖掉第二年全卖掉这种情况,又不是重新直接做借:营收,贷主营成本,而是等于从第一年的分录调整成站在第二年该做的分录,这逻辑不就不一致吗
我觉得他这几种情况秉持的逻辑是不一致的,一会儿是直接从新做的感觉,一会儿又是从第一年调成到第二年的感觉
您好,逻辑其实是完全一致的,核心都是“调整到本年应有的状态”,只是第一年的分录是“基础构建”(直接抵消收入、成本、存货),而从第二年开始,所有分录都是“滚动调整”(必须先通过“年初未分配利润”承接上年影响,再调整本年相关项目);您感觉的不一致在于,当存货未卖出时,第二年调整的目标状态(存货价值80)和第一年一样,所以分录看起来像“重做”,而当存货卖出时,调整的目标状态变了(利润需在本年实现),所以分录变成了“调整”,但这两者的底层逻辑都是“继承上年结果,修正本年报表”,而非摒弃上年重新开始。
那如果是承接的话,没卖出的情况,第一年已经抵消过一遍存货了,第二年又抵消一遍没看出有承接呀?卖出的情况又考虑了第一年已经抵消的存货,第二年又只补冲差额部分的营业成本,这不是不一致吗
您好,逻辑完全一致,第二年做的不是“再抵消一次存货”,而是“修正子公司报表年初数”;第一年的抵消只在合并工作底稿上生效,子公司的个别账上存货价值始终是100元,第二年合并时,必须先把子公司账上的存货(100元)和年初未分配利润(包含了未实现利润20元)这个错误的起点,一次性修正为合并视角应有的状态(存货80元,年初未分配利润调减20元),所以分录是借:年初未分配利润20,贷:存货20,这笔分录的实质是“建立合并基准线”,它同时承接了上年结果(借年初未分配利润)和修正了本年资产(贷存货),卖出年份只是把修正对象从资产(存货)变成了当期损益(营业成本),但这个“先修正起点,再调整项目”的核心动作是完全一致的。
这个我感觉太主观了,从分录上根本推导不过来呀
您好,逻辑一致的关键在于“年初未分配利润”这个科目,它专门用来承接第一年的结果;第二年无论存货卖出与否,分录都强制以借:年初未分配利润20开始,这等于在账面上先“承认”了上年的抵消,然后再处理本年变化:如果货没卖,变化是0,那就贷:存货20,把上年的资产虚高再降下来;如果货卖了,变化是存货清零利润实现,那就贷:营业成本20,把利润释放出来;整个过程始于同一个借方,只是根据本年情况选择不同贷方,所以分录推导是严谨且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