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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公司收到一张18万材料发票,对方是虚开发票,我们款已经付了14万,进项抵扣了,对方被税务稽查,我公司已经做了进项转出了。但是这个14万我公司怎么处理呢,追不回来了,我做到营业外支出了,可以税前抵扣吗?
我公司一般纳税人3月份销售一批也营房,和对方财务沟通,款项转进,合同也拟好并传输对方财务,对方财务并没有返回我电子版合同,今天发微信给我她补合同并让我开票,但是我公司进销发票刚好,再开就要缴纳4万多增值税,延期到下个月给开,合适吗,对方说要投诉我们了,我该咋做?
老师好,公司跟外部单位签订的施工服务合同,金额300万,活还没干对方已经把票全额开出来给我们了,并且上了税,现在合同金额变了,减少了100多万,要冲红这多开的100多万发票,这样会引起税务关注并稽查吗,会不会判定为虚开发票
老师,我想问一下,请对方开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械电子设备,免税 ,金额为 94000 元的发票,但是实际没有实物往来,也没有款项交易,无合同,发票开来是做某项目的成本费用,现在对方公司被查,有虚开发票行为,而且开的有点多,给我们这边税务发了协查通知,这边税务在调查,不知怎么样规避风险?
我公司接受了18万的虚开发票,(对方公司已被认定虚开)所有我公司被税务稽查,他们一张一张翻凭证,我公司有80万的成本没发票,害怕被他们查到,主动承认80万没发票,所得税也没有纳税调增,是不是不该主动承认没票的事,等他们问了在承认,实务中到底该怎么解决,还有这个18万,问题大不大
老师:公司有一笔收款是写了委托付款协议的,但是真正付款的又是另外一家支付,不是委托书写的哪家是跟支付的哪家的股东的实际控股的同一股东,这样可以了吗
您好老师现在凭证都电子化了吗
我们公司一个客户说给我公司开进来一张发票,下个月他再红冲一下,这个有风险吗?是不是属于互相开发票
老师今天我提问了个问题好像说错了,就是说公司法人是加拿大华人,但刚看到她的注册信息,是用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注册的,上面是加拿大国籍,这样算是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吗?今天我说的是华人但现在看好像不算华人?但不知道算不算外商投资企业,因为工商年报里面需要填写一些投资者信息
去年出口的货物,没有取得进项发票,当期视同内销了,冲红以前外销发票,开具内销普通发票,小企业准则做账的,会计分录
税务查虚开发票,我们有几笔业务,是十多前的业务了,有进项发票,有打款记录,没有合同了,对方公司已经注销了,无法补合同了,会被认定虚开发票吗?我们是一般纳税人。
老师Ktv需要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老师,请问一下,是不是像资产类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账款的减值,存货的减值,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都是影响利润的科目,都是为了不忽悠股民,所做的分录?
给人家开发票额度不够了,多长时间更新呢
老师,我们是白酒制造业,仓库里包装物还有瓶子很多都是库存数大于账面数,假如税务部门检查我们应该怎么合理解释啊
好的,老师
您好,1.针对咱提到的十多年前业务,虽然对方公司已注销且合同遗失,但仅凭进项发票和打款记录,在税务稽查中面临较高的认定风险,通常不会直接定性为 善意取得 而允许抵扣,极大概率会被要求进项转出并补税。税务机关认定虚开的核心标准是 业务真实性 与 三流一致 ,根据 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即属虚开,对方注销导致无法核实交易细节,极易引发对业务真实性的质疑。咱目前缺失的合同属于证明交易细节的关键证据,仅有发票和打款记录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特别是无法证明发票品名、金额与当时实际交易的货物完全吻合。 2.虽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因对方注销无法补开凭证的,可凭非现金支付凭证等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但该条款主要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不能直接对抗增值税进项抵扣的 三流一致 要求。在增值税层面,对方注销往往意味着上游税务链条断裂,税务局难以核实其是否向咱方如实缴纳了税款,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2012年第33号),受票方取得的虚开发票即便已经认证,也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因此,这笔业务在增值税上很难保住,面临进项转出的现实风险。 3.咱哪位着手整理除合同外的所有旁证,尽可能还原当年的业务场景,以降低被认定为 恶意接受虚开 的风险。咱可以寻找当年的入库单、验收单、物流运输单据、内部审批记录或当时的往来邮件、聊天记录等,这些材料能证明咱方主观上不知情且业务确有发生。虽然这些证据可能无法完全避免补税,但能证明咱方属于 善意取得 或 非主观故意 ,从而避免被处以巨额罚款(通常为漏税款的0.5倍至5倍)及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鉴于业务发生在十多年前,需核实是否已过税款追征期,如果因税务机关责任或咱方非主观故意且超过五年,追征期可能受限。
谢谢老师这么详细的解答,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我们的这几笔业务是真实的,因为十几年前公司管理不是很完善,对这些资料保存的不重视,所以没留合同。我想问的是,税务机关认定虚开发票也应该有他们的明确证据吧?不能说就因为没有合同就直接认定我们为虚开发票,对吧?像您说的,是不是最后认定为善意取得的可能性大一些?就是我们补交增值税,我们的业务是真实的,但是我们没有保留合同,且现在也无法办合同,我们也是有责任的,我们认可补交增值税,为我们的行为买单,但是我们不太认可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老师我还想问一下,税款追征期这个怎么查询?是否已经过了?我们现在这种情况怎么能证明是善意取得呢?当年入库单和物流信息都没有了
您好,只要有真实的业务,我们这个情况就好很多
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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