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老师,你好,我这边想请教您一下,这个题目的第二小题,答案中这边固定资产清理怎么不计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为什么
从事 生活性服务业 的纳税人自2019年10月1日起,可按当期可抵扣进 项税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这里说的生活性服务业 是指增值税 生活服务??还是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都是生活性服务业????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至2021.12.31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的比例是10%还是15%?
老师好,请问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10%、15%,是继续抵减的吗?谢谢!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当期需要做计提分录吗?如何做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老师你好,你看一下电子税务局发过来这样的信息,啥意思,个税在期间申报税费已缴纳,就是申报的时候没有发放九月份工资
老师,你好,我公司这个月要报残疾人保证金,请问工资总额和员工人数从哪里取数填写。
张雪瑞老师,你在吗?之前那个问题的后续解答一下
A工厂找了个运营公司经营阿里平台,销售主体是A公司,但是呢收款是这个运营公司,阿里平台先把钱给运营公司,而且我A公司也要给佣金给运营公司的,然后运营公司再把钱给到工厂,现在发票是谁给消费者开呢
老师,将公司的车辆进行变卖处置,该车原值20000元,已计提折旧10291.58元,处置取得2380元,是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怎么做?
一个公司给法人和股东交社保,但不需要发工资 ,这个要怎么走流程,只计提社保就可以吗?
请问老师,小公司买的设备开了普通发票误做待认证进项税额了172元,设备年初已经入了固定资产,现在这个金额调整到固定资产也不能了吧?调整费用可以吗?
10月公司在A供应商处采购一种商品10件,入库含税单价85元/件,收到发票价税合计85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13%,在11月按照850元支付给供应商。付款后,供应商按照5元/件进行补贴返利,并向我方开具红字发票50元,以冲抵11月采购的货款。请问如何做账务处理?成本如何核算?
挖掘机等属于机械设备吧,折旧年限多久,可以加速折旧吗
老师,这是上一年度要缴纳的残保金,我怎么核算的跟他的有出入啊,这个该怎么算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