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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消是什么意思

2020-09-17 11:50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0-09-17 12:22

你好, 所谓效力不完全的债权,简单来说就是存在瑕疵的债权,例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效力不完全),这时就不能作为主动债权,提出抵销。 这句话意思也就是说,可以法定抵销的债权必须是有法律效力的,是在法律所保护的范围和时效期间内,假设某项债权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那么债权人是不得主张抵销的。但如果对方愿意接受抵销,法律上也是允许的。 比如甲欠乙1万元,2005年1月1日到期,到期后乙一直没有向甲要,到了2007年1月1日后该债务的诉讼时效就超过了2年,乙就丧失了胜诉权,但甲乙之间的债务是存在的,甲是可以向乙偿还的,假设到了2008年1月1日乙又欠甲1万元,甲不能主动提出抵销,乙可以主动提出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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