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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卷烟厂为地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S牌卷烟(不含税调拨价为100元/标准条)及雪茄烟,本年5月甲卷烟厂发生如下业务:
(1)从烟农手中购进烟叶,支付烟叶收购价款110万元并按规定支付了10%的价外补贴,将其运往A企业委托加工烟丝;向A企业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10万元、增值税1.3万元,该批烟丝已收回入库,但本月未领用。A企量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
(2)从乙企业(主营业务为生产烟丝)购进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万元、增值税39万元。
(3)从小规模纳税人丙企业(主营业务为生产烟丝)购进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80万元。
(4)进口一批烟丝,支付货价300万元、经纪费15万元,该批烟丝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运费及保险费共计35万元,卷烟厂完税后,海关放行。
(5)以成本为350万元的特制自产烟丝生产卷烟。
(6)本月销售雪茄烟取得不含税收入500万元,并收取品牌专卖费9.04万元;领用外购烟丝为原料生产S牌卷烟,销售S牌卷烟300标准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