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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期间导致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在本期已经消失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恢复减记的金额,如果是其他因素导致存货在本期价值上升的,则不能恢复原已减记的金额。这句话可不可以理解为以前期间导致存货价值消失的,应该计提;若是其他因素导致存货价值发生变化的,则不能恢复原以计提的金额,这样理解对吗?

2021-02-23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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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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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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