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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融资租赁出租人合同变更,未做为一项单独租赁,重新核算租赁收款额的分录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新值-原值) 贷:租赁收入(新值-原值)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这个分录对吗?如果出现租赁收款额减少,是不是按照这个分录反过来处理?

2021-06-28 17:20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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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18:05

这个分录处理是没有问题的,如果说是减少的话就是相反的分录,你这里的处理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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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分录处理是没有问题的,如果说是减少的话就是相反的分录,你这里的处理没问题。
2021-06-28
同学你好 对的,是这样的
2020-12-17
首先,我们一起思考一个问题,到底什么是融资租赁? 通过之前的学习,我们可以明显感受到,在融资租赁的模式下,租赁标的资产最终的结局有极大的可能归承租人所有。 准则中所提及的8个融资租赁的判断依据,可以说是出租人“费尽心思”地要将这口锅(风险与报酬)甩给承租人了。 所以,我们不妨就直接将融资租赁理解为销售资产。 与单纯的销售资产略有不同的是,其收款方式是分期收款,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带有融资性质。 所以进一步的,我们可以将融资租赁业务拆分两个部分: 一个是卖资产,另一个是放贷款 理解了这一点,接下来的内容就简单多了。 案例背景: 蔡老板与吃货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从吃货公司租入一台大型料理机,假设该项交易符合融资租赁的条件。 注:为了方便各位阅读,我将案例的题干部分打散并于讲解内容同步呈现。 第一步:卖资产 条件1:租赁开始日这台料理机的公允价值为70万元,账面价值为60万元。 我们先将这项租赁交易看成是卖出账面价值为60万的固定资产(扣除折旧和减值),其交易日的公允价值为70万。 这项业务的会计处理简化后(跳过固定资产清理)的分录如下: 然后,我们将应收账款和固定资产这两个会计科目,替换成融资租赁业务的科目,就得到了融资租赁的初始分录。 第二步:考虑融资因素 条件2:全新料理机的使用寿命为7年,租赁期为6年,每年支付的租金为16万。 由于租赁业务采用分期收款的方式收回款项,跨度又很长(超过1年)。所以应收款的时间成本是无法忽略的。 这一步,我们将应收融资租赁款分解成两部分 一部分是租赁收款额,本质是实实在在收到的真金白银,即16*6=96万元 另一部分是未实现融资收益,它是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的差额,也就是利息部分。 如何理解未实现融资收益? 假设你卖出一项资产能收到70万,可是对方没有那么多钱,只能分期支付这70万。考虑到利息因素,一共支付给你96万,那么其中26万就是利息。 这里我们需要注意,与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显著不同的是,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净额并非租赁收款额的现值。
2023-09-25
您的理解有误,出租人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未担保余值 银行存款(已收取的融资租赁款) 贷:融资租赁资产(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资产处置损益(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差额)
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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