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你想问的问题具体是?
一、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商品一批,货款1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3%,并代垫运费1000元,该商品的成本为5000元。 二、甲公司收到上述货款。 三、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月1日销售商品1000件给乙公司,单价20元,增值税税率为13%,该商品的成本价每件12元,由于是成批出售,甲公司给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 四、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月1日销售商品1000件给乙公司,单价20元,增值税税率为13%,并在销售合同中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乙公司3月8日付款。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按13%计算增值税。主营A产品,销售价格为100元/件,单位成本60元/件,一次性购货量500件以上(含500件),享受九折优惠,另外还提供(2/10,1/20,n/30)的折扣优惠条件。10月1日,销售给某公司A产品1000件,当日货款未收。当月13日,货款付清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按13%计算增值税。主营A产品,销售价格为200元/件,单位成本80元/件,一次性购货量400件以上(含400件),享受九折优惠,另外还提供(2/10,1/20,n/30)的折扣优惠条件。12月1日,销售给某公司A产品500件,当日货款未收。10月18日,该公司支付货款,假设计算现金折扣时考虑增值税,请对甲公司以上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9年9月1日销售A商品5000件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件商品的标价为200元(不含增值税),A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每件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2元;由于是成批销售,甲公司给予购货方10%的商业折扣,并在销售合同中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A商品于9月1日发出,符合销售收入实现条件,购货方于9月9日付款。假定计算现金折扣不虑增值税。
东方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19年5月1日销售A产品10000件,每件售价10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每件销售成本为6元;由于是成批销售,东方公司给予购货方5%的商业折扣,并在销售合同中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A产品于5月1日发出,购货方于5月19日付款。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要求:编制销售产品确认收入、结转销售产品成本和收到货款时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