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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为高尔夫球及球具生产厂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1)购进一批Pu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税款1.7万元,委托乙企业将其加工成100个高尔夫球包,支付加工费2万元、增值税税款0.34万元;乙企业当月销售同类球包不含税销售价格为0.25万元/个。(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球包批发给代理商,收到不含税价款28万元。(3)购进一批碳素材料、钛合金,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万元、增值税税款25.5万元,委托丙企业将其加工成高尔夫球杆,支付加工费用30万元、增值税税款5.1万元。(4)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杆的80%当月已经销售,收到不含税价款300万元,尚有20%留存仓库。(5)主管税务机关在11月初对甲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乙企业已经履行了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丙企业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其他相关资料:高尔夫球及球具消费税税率为10%,以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1)计算乙企业应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022-04-09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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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9 09:59

(1)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0.25×100×10%=2.5(万元) (2)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包已经在委托加工环节缴纳了消费税,甲企业用于批发销售不用再缴纳消费税。 (3)甲企业销售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300×10%=30(万元) (4)甲企业留存仓库的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150%2B30)÷(1-10%)×10%×20%=4(万元) (5)进项税额=1.7%2B0.34%2B25.5%2B5.1=32.64(万元)销项税额=28×17%%2B300×17%=55.76(万元)应纳增值税=55.76-32.64=23.12(万元) (6)丙企业未代收代缴消费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处以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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