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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卷烟厂(甲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3月 发生下列业务: (1)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80箱,取得销售 额256万元。 (2)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350箱,销售额 1330万元,合同约定当月收取50%的货款,实际收 到30%。 (3)甲厂提供烟叶委托乙卷烟厂(乙厂)加工一批烟 丝,烟叶成本120万元;乙厂收取加工费20万元、代 垫部分辅助材料的费用5万元;烟丝当月完工并交付 甲厂,乙厂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 (4)甲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烟丝的20%直接销售,取得 销售额58万元。 (5)从丙卷烟厂购人一批烟丝,甲厂用90箱A牌卷 烟抵顶货款:双方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2-05-04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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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4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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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4
乙卷烟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万元。 (125+25+5)/(1-30%)*30%=66.43
2023-04-17
甲卷烟厂销售A牌卷烟应缴纳消费税(320%2B900*60%)*56%%2B(100%2B250*60%)*150/10000=485.35万元 答案是C
2023-04-17
(1)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额=256×56%+80×150÷10000=144.56(万元)。   (2)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额=(1330×56%+350×150÷10000)×50%=375.03(万元)。   (3)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120+20+5)÷(1-30%)×30%=62.14(万元)。   (4)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扣代缴消费税的,委托方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销售的,需要申报缴纳消费税,同时准予扣除委托加工环节已经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委托加工收回烟丝20%销售部分受托方计税价格为(120+20+5)÷(1-30%)×20%=41.43(万元),小于收回后销售价格58万元,应缴纳消费税。   应缴纳的消费税额=58×30%-62.14×20%=4.97(万元)。   (5)256÷80=3.2(万元)。   1330÷350=3.8(万元)。   业务(5)应缴纳的消费税额=3.8×90×56%+90×150÷10000=192.87(万元)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2022-10-31
您好,这个是全部的吗还是
202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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