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甲企业为一家居民企业,本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1)取得销售产品收入6000万元,房屋租赁收入10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500万元;(2)发生产品销售成本4000万元;(3)发生销售费用800万元(期中包含广告费300万元)、管理费用5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00万元)、财务费用100万元(其中向非金融企业支付利息2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只能在税前扣除10万元利息支出);(4)发生税金及附加100万元;(5)取得投资收益100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直接投资于非上市居民企业股息红利20万元);(6)取得营业外收入100万元,营业外支出80万元(含支付的银行罚息10万元,将一笔20万元的公益性捐赠直接捐给地震灾区,税收滞纳金10万元);(7)实发工资总额300万元,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50万元、补充养老保险10万元、补充医疗保险30万元(工资和各项保险费用均已记入上述成本、费用)。请根据上述材料计算如下问题:甲企业本年度利润总额为()万元;甲企业支付的广告费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的金额为(
利润总额=6000+1000+500-4000-800-500-100-100+100+100-80=2120 广告费限额=(6000+1000+500)*0.15=1125,实际发生300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