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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日贸易公司(乙方)2019年3月4日收到曙光贸易公司(甲方)来电称:“你方订购200台清风牌空气净化器,每台单价3200元人民币。以纸皮箱泡沫包装,外加塑封,不计价。3月20日之前答复有效。乙方于2019年3月15复电称:“单价为3050元,可接受你方3月4日电函。如有争议,在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10日内答复有效。甲方3月21日回电称:“如单价3100元一台,可接受”。乙方未予回复。两日后该型号机器价格波动,甲方于3月26日电告乙方:“接受你方3月15日电函价格,信用证已由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园区支行开立”。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具体说明理由。

2022-06-29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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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9 15:55

不成立,甲方于3月20日回函视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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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甲方于3月20日回函视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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