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是保护劳动者在患病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间内可以休息不用提供劳动,但享有基本经济保障,且限制解雇的一种劳动基准法律制度,当劳动者身体恢复后可以重回工作岗位。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医疗期制度必然加重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者虽然没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仍然需要向劳动者提供一定的劳动报酬。在对劳动者的保护与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之间需要寻求一定的平衡,这种平衡主要体现为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确定不同的医疗期期限。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相关规定,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计算方式如下表: 各地区一般均执行上述全国层面的标准,但上海地区执行的地方性规定与上述医疗期期限不同。根据2015年新修订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15)40号【1】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也就是说,上海地区关于医疗期期限的规定仅考虑本单位工作年限,而不考虑累计工作年限。 二、医疗期是否可以循环享有 (一)根据上海地区的规定医疗期不循环计算 《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15)40号第五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照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上海地区执行的医疗期并没有累计计算周期的限制,而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累计,这样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更为有利,特别是遇到故意“泡病假”的情况时更容易便捷的处理。 (二)其他地区在执行国家层面的医疗期规定时一般认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并非仅享有一个医疗期,能否重复计算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医疗期满的情形 一般观点均认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并非仅享受一个医疗期,医疗期累计计算周期可以循环计算。关于医疗期如何循环计算,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根据我们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并结合司法实践的案例来看,医疗期即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在企业已经依法给予最长医疗期待遇的情况下,避免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若劳动者在医疗期累计计算周期内,法定医疗期并未届满的,则尚未构成医疗期届满的条件,在累计计算周期之后,可以重新开始计算医疗期的累计计算周期;但若劳动者在医疗期累计计算周期内,法定医疗期已经届满的,那么就已经构成医疗期届满的条件,此后一直处于医疗期届满的状态,医疗期累计计算周期不应当再重复。 在前述案例中,笔者的观点为,王某自2017年之后处于连续病休状态,假设按照最长医疗期24个月,其医疗期于2019年届满,此后始终处于医疗期届满的状态,不应当重复计算医疗期。司法实践中亦有案例采用此种观点,如(2018)苏05民终2596号判决书,法院的观点为,曾某自2013年11月29日起开始病休,其在群光公司的工作年限为八年,故其医疗期最多为九个月,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至2015年2月28日;曾某患病,自2013年11月29日起连续休病假至2016年9月,超出了其所享有的医疗期,且曾庆虎已无法从事工作,故群光公司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曾庆虎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医疗期作为一项重要的劳动基准法律制度,一方面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在法律规定的劳动基准范围内为劳动者提供了相应待遇;另一方面,在用人单位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给予劳动者充分保护的情况下,如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则不宜对医疗期采取过度的理解,任意解释医疗期的规定。笔者理解,在医疗期累计计算周期内的,应当严格适用劳动基准标准对劳动者进行保护,而在累计计算周期内医疗期已经届满的情况下,如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更优厚的待遇延长病假待遇的,应当尊重和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的更为谨慎和有利于劳动者的态度,而不宜认定为医疗期的循环,迫使用人单位不敢为劳动者提供更为优厚的病假待遇,若如此裁判,则从司法适用层面实质上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注:【1】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
老师 麻烦问下报考中级经济师这个要怎么填,这个专业年限要怎么填了 我重试的都是销售管理类的工作
请问下老师会计政策变更这个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怎么看的,那个累计影响数的年限确定理解不了,为什么不是当期的上期,而是上上期
老师我想问下,出纳属于会计岗位不,会计工作年限这个,比如我工作了半年,又离职了休息了两年,又工作一年,会计工作年限算不算离职期间啊,还是说只算工作时间
个体工商户年报里的累计经验资金投入 我理解成了每年花费资金叠加 不知是否妥当 因为有会计说不是这么理解,所以麻烦老师帮我解答一下。
医疗期啊,累计工作年限,我不会算,要怎么理解 麻烦老师了
新能源公司,成本是电费。当月按发票金额入账,借:主营业务成本借: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次月或隔月电力公司才开发票,收到发票直接附在上个月分录后面可以吗?
老师,陶瓷厂自己额外种点玉米,雇车播玉米的花费该怎么入账呢
企业取得半年期银行借款100万元,存入银行,年利率12%,三个月付息一次,每个月的应付利息怎么算
老师,企业购买商品时缴纳的增值税款给卖方,卖方是纳税义务人,买方是什么呢,有没有专业的名词
电费要计入当月成本,次月才收到发票,能不能这样做,当月将电费不含税金额做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付账款。次月收到发票做借: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
4.思考下列问题:(1)期限为8年、市场利率为10%、纯贴现国库券的久期为多少?(2)期限为8年、市场利率为10%、票面利率为7%、每年年末付息、到期还本的国债的久期为多少?(3)期限为8年、市场利率为10%、票面利率为7%、每半年付息、到期还本的国债的久期为多少?(4)根据以上结果可以得出什么结论?
2.甲公司于2020年1月1日以1035万元(含支付的相关费用1万元及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股利30万元)购入乙公司股票400万股,占乙公司实际发行在外股数的30%,达到重大影响程度。2020年1月1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与其账面价值一致。2020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200万元;2021年乙公司发生亏损4000万元;(假定甲公司不存在其他实质上构成对乙公司净投资的长期权益,也无须对乙公司亏损承担额外义务)2022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2022年乙公司持有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增值100万元;2023年1月5日将对乙公司的股权投资全部出售,获得价款500万元。不考虑所得税等因素,要求编制甲公司上述与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相关业务的会计分录。急急急!!!!
1.2020年7月25日,甲公司以账面余额80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100万元、公允价值1000万元的库存商品自A企业取得乙公司70%的股权,该商品的增值税率为13%,消费税率为5%。乙公司账面净资产为800万元。甲公司投资当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为70万元,“盈余公积”为5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会计年度和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2021年1月25日,乙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200万元;1月31日收到该股利。2022年12月31日,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为1020万元;2023年1月10日,出售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获得价款1050万元。假定:情形①甲公司与A企业在合并前存在关联关系,属同一集团内的企业,该合并是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情形②甲公司与A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要求:(1)分别按情形①和情形②作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会计分录;(2)假定在情形②下,作出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及处置相关业务账务处理的会计分录。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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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7月25日,甲公司以账面余额80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100万元、公允价值1000万元的库存商品自A企业取得乙公司70%的股权,该商品的增值税率为13%,消费税率为5%。乙公司账面净资产为800万元。甲公司投资当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为70万元,“盈余公积”为5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会计年度和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2021年1月25日,乙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200万元;1月31日收到该股利。2022年12月31日,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为1020万元;2023年1月10日,出售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获得价款1050万元。假定:情形①甲公司与A企业在合并前存在关联关系,属同一集团内的企业,该合并是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情形②甲公司与A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要求:(1)分别按情形①和情形②作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会计分录;(2)假定在情形②下,作出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及处置相关业务账务处理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