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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几个问题想要问一下,我的工作是收到对方开来的发票,来做对方公司的给我们的送货单,难道这个不是对方公司弄的吗?我弄合理吗? 其次做购销合同,按照对方开来的发票做购销合同,有固定模板该日期数量金额就可以了,但是在有真实合同的情况下,需要去报事务所资料,人家着急要,找不到这些真合同,自己在重做几份报事务所,合理吗,感觉在做假

2022-07-30 09:0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2-07-30 10:04

你好,一、送货单的话应该是对方出,你是收货方一般是做入库的,二、合同的话要需要双方盖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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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235 追问 2022-07-30 10:05

可是这些工作说是主要报事务所给他们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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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235 追问 2022-07-30 10:06

我总是感觉自己在做假单子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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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7-30 10:23

您好,合同可以做,但是要双方盖章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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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一、送货单的话应该是对方出,你是收货方一般是做入库的,二、合同的话要需要双方盖章的
2022-07-30
同学你好,1、这些发票可以冲借条,合同单独保存好,2、可以按你说的操作,也可以直接用收到的发票冲借款。
2022-04-12
同学你好 这个发票没法开吗
2024-04-03
您好,权责发生制,我们不能把这个租赁入在25年,还是得申报在24年, 以下是政策 1、关于取得跨期发票涉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以前年度发票,不允许作当期费用税前扣除。    3.、关于取得跨期发票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规定,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
2025-03-07
你好,发票上面右下角有一个备注,支付企业代扣代缴,在次月15日以内代扣了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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