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 差额部分计入销售折让。冲减收入和应收账款
老师,我们上个月提前来开了几十万的发票出来,现在确定的应收金额要比开的发票金额少一万多,请问这要怎么处理呢?今天就要把票给客户,不然对方不打款
客户欠我们应收款还有一万多未付款,但是客户直接说不要票了,合计销售金额十多万,直接尾款也不打了,这怎么处理呢?
上月开发票给客户,这个月客户打款过来直接扣减不合格品,收款金额跟发票金额对不上,要怎么处理?
上月开发票给客户,这个月客户打款过来直接扣减不合格品,收款金额跟发票金额对不上,账务要怎么处理?
老师,客户的合同是45300,开票开成45500,客户打款过来也是合同金额45300,发票跨月了,这个中间的差额我能这个月开负数发票过去吗?,还是怎么操作
一般纳税人酒店,小企业会计准则,购买固定资产门口车牌识别器开票金额10260,实际付款10000,那折旧总额按多少,折旧年限是多少啊
劳务差额征收,就是用收入-支付成本=开票金额,对吗?那支付的成本怎么定义呢?暂估的人工也行?如果计入支付成本,后期员工投诉剔除工资,已开出去的发票金额又怎么搞,有能具体解决我实操问题的吗,谢谢。不然说了我也不会呀
老师,1月和2月我把员工的个税从工资里多扣了1200元,可以从这个月工资里个税扣款那一栏直接把多的减掉吗?
咨询下我预付款一半,还剩了部分末付,但是开发票是开在一起的,我要先冲预付款,然后在在应付款,但是要把税额分两笔做,现在感觉怎么都对不上税额,该怎么处理呢,
公司在采购商品延时提货,生产的滞期费计入哪里?
老师为什么没算出个税呢
老师,我们公司的运费从公账上转到对方公账上2万元,对方公司给我们公司开了2万元发票,对方还退了我们公司1015元,2万元的发票税率是9%,请问老师,对方为什么给我们公司退1015元,是怎么算的呢,如果退我们公司款,对方是不是亏了
老师,我是中途接的账,现在厂家退回货款来了,之前库存也没挂账,怎么做账?
显示是在中国电子口岸卡里面的报关单号和金额是确定已经出口的吗?
工程业员工的职工福利费怎么入账?
入账比如:借:应收账款 565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65 借:银行存款 508.50 贷:应收账款 508.50 借:销售费用—折让56.5 贷:应收账款 56.5 是这样子么?
怎么从收入啊
开具红字发票的话,销项税也可以抵减的。
账上是这么做了么
只是冲发票部分金额,也是对应填冲原来的发票号么?
对销售确认后发生的销售折让行为,税法规定可以单独开具红字发票,按照47号公告相关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则进行红字发票的开具,此时并未规定对销售折让必须与销售额开具在一张发票上的规定,销售折让可以单独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现将红字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附件1、附件2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