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 差额部分计入销售折让。冲减收入和应收账款

老师请问,我们有个客户,我们给对方开销项票,发票金额24000,但是客户实际打款23989,有11元差额,客户说是手续费,给直接扣掉了,这11元该怎么入账呢?
上月开发票给客户,这个月客户打款过来直接扣减不合格品,收款金额跟发票金额对不上,要怎么处理?
上月开发票给客户,这个月客户打款过来直接扣减不合格品,收款金额跟发票金额对不上,账务要怎么处理?
已经开票给客户,客户因为产品质量问题扣了一部分款,实际收到的钱和开票金额对不上,这种怎么做账务处理呢?会计分录怎么做呢?
老师,客户的合同是45300,开票开成45500,客户打款过来也是合同金额45300,发票跨月了,这个中间的差额我能这个月开负数发票过去吗?,还是怎么操作
老师:员工每个月出差的餐补没有发票,餐补金额每个月不一致,可以补工资里面吗?
,材料如下: (一)备案单证: 1.货物生产工艺流程 2.购销合同类 3.运输单据类4.报关委托单据类 (二)涉外收汇单证(2025 年度全部出口业务逐笔对应):1.银行收汇水单、结汇凭证、跨境收款回单; (三)配套自查书面材料: 《2025 年度出口退税自查报告》,列明:单证保管情况、收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限。 老师,这些资料如何获取呢,特别是第二的,各项数据在哪里获取,完全不懂
快递代理公司,进仓费在出港收还是进港的时候收?谢谢你了@朴老师
老师,正规的返利抵货款是怎么入账的
老师,其他应付款31万计入营业外收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0万,这1万要缴税所得税, 所得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35万,那弥补后是不用缴纳, 上面是利润分配未分配有1万需要缴,这需要写分录吗?怎么写?
公司扩厂一楼,内账单独拉出来,用承兑付了设备定金6万,折旧1000,为什么资产负债表不能平,一边万,一边1000
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实际缴纳60万,想减资到20万可以吗?那账应该怎么做
老师,公司名下的土地现在被法院拍卖了,成交了。那公司要交税吗?交哪些税?拍卖的款是打去公司账户?
老师,舍业企业所得税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35万多,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30万多,这是怎么回事了
假如1到3月,第一季度,公司有净利润,但是往期很多亏损可以覆盖,第一季度会预缴所得税吗
入账比如:借:应收账款 565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65 借:银行存款 508.50 贷:应收账款 508.50 借:销售费用—折让56.5 贷:应收账款 56.5 是这样子么?
怎么从收入啊
开具红字发票的话,销项税也可以抵减的。
账上是这么做了么
只是冲发票部分金额,也是对应填冲原来的发票号么?
对销售确认后发生的销售折让行为,税法规定可以单独开具红字发票,按照47号公告相关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则进行红字发票的开具,此时并未规定对销售折让必须与销售额开具在一张发票上的规定,销售折让可以单独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现将红字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附件1、附件2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