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 差额部分计入销售折让。冲减收入和应收账款
老师,我们上个月提前来开了几十万的发票出来,现在确定的应收金额要比开的发票金额少一万多,请问这要怎么处理呢?今天就要把票给客户,不然对方不打款
客户欠我们应收款还有一万多未付款,但是客户直接说不要票了,合计销售金额十多万,直接尾款也不打了,这怎么处理呢?
上月开发票给客户,这个月客户打款过来直接扣减不合格品,收款金额跟发票金额对不上,要怎么处理?
上月开发票给客户,这个月客户打款过来直接扣减不合格品,收款金额跟发票金额对不上,账务要怎么处理?
老师,客户的合同是45300,开票开成45500,客户打款过来也是合同金额45300,发票跨月了,这个中间的差额我能这个月开负数发票过去吗?,还是怎么操作
老师,是不是录入起初只会形成资产负债表不会形成利润表
老师你好,石油化工行业,损耗率千分之,期初0,本年累计入库323.53吨,本年出库255.07吨,账面库存为68.46吨,盘点实际库存为67.95吨,求损耗率是多少
我都被客户说懵了。4月底离职,现在申报4月工资,不是在5月份移除嘛?我没有说错吧
老师你好,A公司买车没钱,付款是B公司,机动车票开到A公司可以吗
老师好,给公司做帐这些工资都好高,税怎么样交可以给公司少交一点,工程的
个人代开服务费发票9600元 个人所得税是俺什么税率去缴哇
老师您好,请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里,这个合计数是填本月合计吗,还是本年合计
你好老师,我的这个截图 ,企业类型怎么选择呢? 老板(林兆明))说: 注册资金100万 法人是:林兆清 股份“黑索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 100%控股
老师,请问公司用的招聘软件产生的网络招聘费可以计入管理费用的什么明细,公司没有设置具体的招聘费或者人力部门费用,服务费这种明细,那可以直接计入办公费吗?但是我查了下又有说不可以计入办公费呢?
老师,请教一下,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的,税务局自动申报的,我看增值税申报表第四大栏,免征销售收入季度都是30万,年度120万了,那么我工商年报营业额那里应该也填120吗?这样才是正规的是吗?填0好还是填120好呢,无论填啥有没有弊端呢
入账比如:借:应收账款 565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65 借:银行存款 508.50 贷:应收账款 508.50 借:销售费用—折让56.5 贷:应收账款 56.5 是这样子么?
怎么从收入啊
开具红字发票的话,销项税也可以抵减的。
账上是这么做了么
只是冲发票部分金额,也是对应填冲原来的发票号么?
对销售确认后发生的销售折让行为,税法规定可以单独开具红字发票,按照47号公告相关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则进行红字发票的开具,此时并未规定对销售折让必须与销售额开具在一张发票上的规定,销售折让可以单独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现将红字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附件1、附件2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