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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财管求经济订货批量的分母需要中空号来列式,这种情况怎么处理?考试的时候

2022-09-01 19:44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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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1 19:50

学员您好,举例说明10的平方根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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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您好,举例说明10的平方根 10^(1/2)
2022-09-01
学员您好可以括号里面套括号的
2022-09-01
你的情况我完全理解,考证的过程确实有时会让人感到挫败。首先,你已经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这是非常宝贵的。考试方面,建议你可以更加系统化地安排学习时间,不仅是考前刷题,平时也要持续复习和巩固知识点。关于是否只学注会的课程,这完全可行,因为注会涵盖了较广的财务管理和税务知识,有助于你系统地掌握和理解复杂的财务问题。同时,可以考虑加入一些线上学习小组,与他人交流也会有助于提高学习效率和动力。
2024-10-31
(1)范某的行为体现了“参与管理”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有针对性的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企业发展。 (2)王某的行为体现了“强化服务”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强化服务”的基本要求就是会计人员要有强烈的服务意识,服务要文明,质量要上乘。 (3)董某的行为违反了“坚持准则”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执行准则,按会计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办事,对不合法的行为和要求予以抵制。 (4)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廉洁自律”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2022-12-20
一、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取回权 管理人可取回物的情况: 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在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全部价款前,若出卖人破产,出卖人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有权依据所有权保留条款取回标的物。这是因为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买受人,出卖人仍保留所有权。 买受人违约:买受人存在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出卖人管理人也有权取回标的物。 管理人不可再取回物的情况: 买受人已完全履行付款义务:此时,买受人已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管理人无权取回。 合同被合法解除但买受人已支付合理对价: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合同被解除,如果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且标的物已交付,可能视为买受人已善意取得所有权,出卖人管理人无法取回。 二、撤销权行使后的法律效果 撤销权的行使: 管理人有权对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进行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买卖双方应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价款。这是撤销权的直接法律后果。 价款的性质区分: 普通破产债权:如果交易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且管理人撤销该交易时,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通常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处理。这是因为该债权发生在破产受理前,不直接服务于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增值或债务清偿。 共益债务:若交易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且管理人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而撤销该交易,买受人请求返还的价款可视为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其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 特殊规定:如您提到的,某些情况下,即使交易发生在破产受理前,但基于法律特别规定(如直接规定为共益债务或基于公平原则),买受人请求返还的价款也可能被认定为共益债务。 总结 取回权:主要关注所有权归属及买受人付款情况。 撤销权:涉及交易合理性的判断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债权性质:需结合交易时间、破产程序阶段及法律规定,区分普通破产债权与共益债务。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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