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同学,丙属于他主占有。丙偷了乙的狗,低价出售给丁并公告之是赃物,说明他告诉了别人他不是所有人,那就是他主占有,如果未告知就是自主占有。祝您学习愉快,如果满意请留下五星好评,谢谢
1、老师,税务局让填房产统计表,是否有自有房产,这个我从账上怎样可以看出,还是我得去问行政?交多少房产税,我是不是查这几年的完税证明看是否有金额? 2、我现在知道我们自己的办公楼就是自己买的,还有其他地方有出租,但是我没有看到上个月申报房产税,我还问主管,她说我没没有房产税,是怎样核定怎么的,还有其他特殊情况不用交房产税吗?我想不明白她说的不用交房产税,我以为公司只有有房子或者出租就得交呢
老师,您看看这道题。丙是属于他主占有,还是自主占有?这道题的答案说的是,丙是自主占有,但是,梁老师课上说,答案是错的,梁老师讲的丙是他主占有。他说,因为,丙告知了丁其为脏物。但是,我怎么也觉得,应该是自主占有呢,因为从源头来看的话,丙从乙处就是偷盗占有,而偷盗占有不就是自主占有吗?
老师,请问一下16题,丙是无权占有,但不知情,给付了对价,不应该可以主张善意取得吗?为何甲还可以对丙主张返还手机呢?丙又不知道这个手机是甲捡的,而且手机又不是赃物或盗窃物,丙为何不能有所有权。。
答案:D 老师:这题为何C是错的。虽然说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难道不能对抗和乙不可以主张抵押权是同样概念?我是觉得乙可以主张抵押权,但只是说动产看交付,车的所有权已经归于丙了,他的效力不及而已吧?
2022年6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只手机对外出售,价格不得低于5000元。乙的初中同学丙有意购买,但问乙能否以4000元的价格便宜出售。乙碍于同学情面,擅自做主,以甲的名义以4000元将该手机卖给丙。根据《民法典》,关于该手机买卖合同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该买卖行为有效,因为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B.该买卖行为无效,因为乙和丙构成恶意串通 C.该买卖行为可撤销,因为乙对丙构成欺诈 D.该买卖行为效力待定,因为乙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关于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辨析 老师,这道题因为有“甲授权乙”,说明是代理,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是待定的,故而善意第三人在这里不能适用。 如果题目换成:甲借手机给乙用,乙转手卖给了丙,那么丙就适用善意第三人,以原始取得的方式,取得了这个手机的所有权。此时是无权处分。我的理解对嘛?
老师,8月的工资,9月发放,10月申报个税是申报8月的工资么?
老师,我们企业从来都没有申报过工会经费,这个月税务系统直接弹出一张通用申报工会经费申报表需要填,填报起止时间是7月到9月,这种情况我应该怎样填呢?就按照上面提示的月份,只报这个季度的?
你好,我们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有二级科目,劳务派遣人员工资,需要填写至计入成本的职工薪酬吗
如果提前付给员工3万,个税能分摊每月5000申报吗?是不是不可以了
老师,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改了,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劳务派遣的工资吗?我们的会计把劳务费也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了,在填表时用不用把劳务费的金额减掉呢
老师好,酒吧行业现有的税务优惠政策有哪些?谢谢!
@苏晓燕老师!!那这种情况按你们老师的经验要怎么处理呢?
我的印花税有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技术合同都是核定过的,但是只有技术合同本季度没有发生,另外两个有发生,技术合同还需要申报吗
我的印花税有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技术合同都是核定过的,但是只有技术合同本季度没有发生,另外两个有发生,我只申报另外两个就可以了吗
老师您好,总表如何更新到分表,主要总表有很多合并单元格,导过来保留原格式,表头也有合并单元格,是一个销售表,从多个维度老板想看分表,比如按业务员。
老师,但是,对于乙来说,他是偷盗占有(自主占有),对于丁来说,他是他主占有啊。但是问题,只是问的,丙对狗是属于哪种占有啊。没有站在相对人的角度去问啊
自主占有和他自主占有是按照占有人的主观意图来分类的,丙告知丁狗为赃物,说明其不具有所有权,是他主占有
老师,但是问题的题干没问丙是一开始的占有还是对丁来说,他的占有是属于何种占有啊?我觉得,这种问法,不太严谨吧?
不是的,主观占有和他主占有说的通俗点就是丙认为狗是不是他所有的,是从占有人的意思表示来区分的,跟相对人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