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 你 收到的专票 可以做进项税的哇 ; 差旅费 你是 有 比如 火车票 、高铁票 ; 行程单飞机票 可以计算进项税抵扣; 可以做这个

老师,一般纳税人当月进项大于销项,还需要做这一步分录吗?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老师您好!为什么有些办公费发票不用做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一步?而差旅费又要做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值税,在什么情况下要做这步的呢?
老师,本月产生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不做进销转去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这一步。 直接做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可以吗?
老师好,什么情况下要做结转增值税分录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 未交增值税
老师好,什么情况下需要做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 ......... 进项税额 未交增值税
先收汇再出口设应收账款可以吗
老师,注册资本500万,想降为5万,需要怎么操作。
我们承包了一栋大楼再进行转租,请问水费电费应该怎么开发票?我们从租户那里收水电费,我们统一交给水电公司
老师,有些外贸出口先收汇再出口,有些外贸先出口再收汇,2种情况哪种做账简单?
我只有一个手机,不想买笔记本电脑,买了个平板,可以学会计表格之类的课程吗
老师,请问一下:老板娘只提供住宿的专票来做报销,可以报销吗?(只找朴老师。董孝彬老师,家权老师,其他老师勿接)
老师,小规模,我做收入发票账的时候,增值税我可以写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吗?
老师,比如1月收汇USD1000,4月出口USD1000,1月与4月汇率不一样,应收不平,怎么处理?
老师,如果员工给自己的私人车加油,比如加了440,优惠了40,实际付款是付的400,发票开了440,那我们给员工报销多少钱呢?
老师 像这种刚建好的工厂 有些还到建 这个建完帐之后要统计在产品或者采购的原材料那些吗
老师您好!我不知道哪些费用发票要做这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为什么买办公用品的发票不用做这步呢?
你好1; 收到费用发票 ; 一般纳税人收到专票 都要做进项税的
老师,一般纳税人收到普票不用做进项直接入费用是吗?
你好; 是的; 直接含税金额计入 费用去
老师,所有的进项税都可以抵扣吗?
你好; 不是的; 比如招待费或者福利费; 免税业务 或者简易税的 进项税都不能抵扣哈
老师您好!一般纳税人这些不得抵扣,那只有销售货物的销项税才能减去购进货物的进项税?
你好 ; 不是的; 不是非得一一对应的; 你可以 用销售货物的销项税 可以用 房屋 租赁费或者是办公费 进项税都可以抵扣的;只要 不是 不允许抵扣的 情况 ;都可以拿来认证抵扣哈
老师您好!除了这些招待费或者福利费; 免税业务 或者简易税的 进项税都不能抵扣,我还不知道哪些不能抵扣的,麻烦老师说下
你好 ; 你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