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 你 收到的专票 可以做进项税的哇 ; 差旅费 你是 有 比如 火车票 、高铁票 ; 行程单飞机票 可以计算进项税抵扣; 可以做这个
老师。建筑劳务公司,增值税预缴的时候做了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预缴增值税。贷银行存款。在月末报税交税时,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是否应该再做一步,借:应交增值税-销项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是否要做这一步呢
摘要: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此分录表示是?什么情况下要做此分录呢?
月末结转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未交增值税(或借方) 这一部不太明白 有些人好像不是按照什么做的,是这样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能不能解释一下
老师您好!为什么有些办公费发票不用做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一步?而差旅费又要做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值税,在什么情况下要做这步的呢?
老师好,什么情况下要做结转增值税分录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 未交增值税
老师您好,请问公司成本核算员手工核算直接材料,这个数量好确认,这个材料单价怎么获得最合适呢?是按照每次采购的金额还是加权平均单价呢
#提问#请问老师原来自己开公司,现在在另一家企业打工,这家企业给申报个税,但自己打开个税app怎找不到这家公司,怎操作呢?谢谢
老师,请问下老板新转让过来一个公司,付了15万给原来的老板,但是原来这个公司也没有实收资本,固定资产那些原来也没有入帐,那现在付出去的这个15万该怎么做账?
#提问#老师,应交税费在报表中出现负数如何重分类
不征税收入是调增还是调减
我马上要接出纳的岗,又是零基础,应该先学哪个课件?
老师,我现在做的账是从3月份开始,那之前的财务断断续续,他们只做应收应付。那我3月份开始建账,我期出数就取零了,那是不是我这样做出来的效果报表就不准了?
老师,请教一下,开发APP社交软件的公司,他收到的广告发布费会推广费进项票,增值税进项有规定扣除比例吗?
老师你好,请问成本核算员每个月需要提供哪些数据报表给总账会计 呢
老师您好,科目余额表上原材料贷方余额有30万是什么意思呢
老师您好!我不知道哪些费用发票要做这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为什么买办公用品的发票不用做这步呢?
你好1; 收到费用发票 ; 一般纳税人收到专票 都要做进项税的
老师,一般纳税人收到普票不用做进项直接入费用是吗?
你好; 是的; 直接含税金额计入 费用去
老师,所有的进项税都可以抵扣吗?
你好; 不是的; 比如招待费或者福利费; 免税业务 或者简易税的 进项税都不能抵扣哈
老师您好!一般纳税人这些不得抵扣,那只有销售货物的销项税才能减去购进货物的进项税?
你好 ; 不是的; 不是非得一一对应的; 你可以 用销售货物的销项税 可以用 房屋 租赁费或者是办公费 进项税都可以抵扣的;只要 不是 不允许抵扣的 情况 ;都可以拿来认证抵扣哈
老师您好!除了这些招待费或者福利费; 免税业务 或者简易税的 进项税都不能抵扣,我还不知道哪些不能抵扣的,麻烦老师说下
你好 ; 你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