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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粮食白酒的生 产和销售业务。2019年8月该厂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5日向农户购进免税粮食,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 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00元,货款以现金支付。 (2) 10日外购一批包装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注明的价款为15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9500元,货款已付。 (3) 26日销售粮食白酒5吨,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60元/斤,另外向购货方收取包装物押金23200元,款项已收讫。 已知:粮食白酒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粮食白酒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免税粮食增值税的扣除率为10%;8月末该酒厂增值税留抵税额为零;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向税务机关认定:1吨=2000斤。 要求:(1)计算该酒厂 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2022-11-15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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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5 20:57

(1)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5×2000×60+23400÷(1+17%)]×20%+5×2000×0.5=129000(元)。 (2)当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50000×13%+25500=32000(元)。 (3)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5×2000×60+23400÷(1+17%)]×17%=105400(元)。 (4)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5400-32000=7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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