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老师:只是对E选项有疑问 ?到底是破产受理前6个月的个别清偿是可以撤销,还是破产受理前1年内的个别清偿都是可以撤销的?感觉这里有两个时间点的限制一样?
债权在破产申请日前到期,债务人对债权人清偿日,在破产申请日前6个月,且有破产原因的,管理人可以撤销。这里有破产原因是什么概念?是不是明知自己快要破产,提前清偿,叫有破产原因?
@朴老师不要接了, 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有( )。 A.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的水费 B.支付劳动报酬 C.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 D.债务人经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 E.债务人因经营失误而支付赔偿金 正确答案 : A,B,C 【知识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撤销与无效 答案解析 : 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是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二是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三是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问题:破产撤销权,破产受理前6个月且有破产情况存在的,进行的个别清尝不是也可以撤销吗?
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有( )。 A.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的水费 B.支付劳动报酬 C.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 D.债务人经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 E.债务人因经营失误而支付赔偿金 正确答案 : A,B,C 【知识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撤销与无效 问题:债务人财产可撤销情形,六个月和一年内有点混淆?老师, 可撤销情形中有一点: 受理破产申请1年内,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可以撤销,但是在提前1年~6个月期间,提前清偿未到期债权+受理前到期:为不得撤销,这个怎么理解,两个不冲突吗?可以举例子吗?
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果包括( )。 A.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但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 B.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C.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 D.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E.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正确答案 : A,C,D,E 【知识点】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答案解析 : 选项B:这里基于严谨性考虑,考虑但书的情况,认为选项B不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问题:B选项,可以理解物的担保有优先受偿权么?
老师,比如支付宝的收入提现到银行有手续费,也是按没有扣除手续费前确认收入吗?
有个疑问,工资薪金去年计提少了,实发多,汇算清缴按实发做税前扣除。 如果费用发票,去年开具的,去年没有计提,汇算清缴能税前扣除吗?
你好老师,房地产企业收到预售款的时候开具不征税发票,后期开具全款发票的时候,之前开的预收款不征税发票需要冲红吗
老师,我公司实收资本全部到位了,500万,但是公司没有业务,现在想注销了,我想问下,这个580万可以注销的时候推给投资者吗?有没有什么税费?
老师,实操的问题咨询下:账上有一辆二手车,购入价格10000元,折旧已提完了,现在要过户转让给股东,实际是没有收款,但是过户需要开票,二哥是说开100的票就可以了,但是报废不都是3000吗?开100合理吗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上个月做了一笔分录,支付租金费用(未收到发票),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那这个月收到对方开来的专票,那我这个月是否要调整上个月做的凭证,才能抵扣进项税?是否要把上个月凭证做调整,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这样子这个月才能勾选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呢?
你好留底税额是怎么产生的
如果是增加20%的利润,那新领用数量-1000单位,那意思是不用领了吗 契税加到房产原值,可以正常摊销吧 老师帮忙回复下
老师,嵌入式软件您了解吗,嵌入式软件的定义是什么
老师,请问如果注册资本实缴到位的话,减资会产生什么税?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依 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是指的?是不是可以统统理解为破产受理前1年内的个别清偿都是可撤销?
这个指不合理的个别清偿都可以进行撤销。
有些债务确实是在破产受理前1年内到期,然后进行的清偿也是可撤销的吗?老师?还是有真实的债务在破产受理前6个月前话,这个清偿是有效的?
在破产受理前一年内可以撤销的都是不合理的债权转让。真实债务在受理前六个月之内,是如果进行个别清偿的话是可以撤销的,但是如果是使得破产企业有利的话,不能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