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由当事人通过签订书面形式的居住权合同无偿设立(亦可有偿),并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是一种不可转让、不可继承的用益物权。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呀。
老师,对关联企业的一项无担保债权提供了质押担保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居住权通常无偿设立?这句话什么意思
居住权无偿设立什么意思啊?
老师,是否为求偿权或将来求偿权这句话是什么意思?能不能用大白话讲一下
请问老师,供货商来送货拿送货单来,采购放方用给他们入库单吗?双方对账用什么对?
老师好,要是2处申报都扣除了5000 税务局会不会打电话来的
老师3月份有个出差的餐费发票没入账,现在怎么入,不走业务招待
请问老师,公司的银行账和银行对不上,是历史遗留问题了,不想追溯了,用什么做法调平呢?
公司在市场一家小炒摊上定的员工餐,15一份,每天有七八个员工吃,小炒老板要是能开票,开什么项目?
老师,我是建筑业乙方施工方,现在对甲方开票500万,月末我收入成本的分录怎么写
老师,我是一般纳税人,建筑行业施工方,现在给甲方开票500万,我怎么✍分录,成本收入各是多少。与甲方得合同是2000万,预算成本1750万
老师帮忙做一下题吧?谢谢啦
找宋生老师 老师 我是建筑施工方 现在开票给甲方1400万,都是一般纳税人,与甲方的总合同是8000万,预算成本7000万,工程还在建设中,怎么写分录,收入和成本都是多少
老师,2023年已计提未发放的工资,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做了纳税调增,在2024年12月和2025年1月将23年未发工资分别发放,请问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怎样申报?
法律分析:根稿旁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这相当于在房屋所有权升改之外,新设立“居住权”。不过,居住权只能保障居住权利,没有继承乃至转让的资格。即便如此,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新业主即便事后获得不动产证、拿到所有权,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经存在的现实,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终生。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不到去世,居住权就不会消失。需要说明的是,不是长期居住就能获得“居住权”。根据新规,居住权须由房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同时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设立,所有人对此拥有决定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吵敬判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