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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一般纳税人到底是适用简易征收省税还是进销抵扣省税

2023-05-16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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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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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6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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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决于公司能否取得足额进项
2023-05-16
可以,可以开具3%专票
2024-08-08
你好 (1)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农业培训机构,跟各地的农业农村局合作,农业农村局帮招生开班上课,我单位给农业农村局开票,开票内容是非学历教育,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财税〔2016〕6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难道我单位开免税的发票是开错了吗?还是受疫情影响一般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提供非学历教育可以免税? 回答:提供非学历教育免税的政策在2022年没有延期,目前已过期。提供非学历教育可以采用简易计税。 另外,需要判断单位所给款项的性质,如属于财政补助是不交增值税的。 以下是相关规定: 、增值税 (一)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农业农村局付款给我单位,这笔款是属于财政性拨付资金吗?如果属于财政性资金应该是不征税的,难么到时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不是要填财政性资金那张表进行纳税调减?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好像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回答:后边这个问题是企业所得税问题。对于收到的资金是属于财政补助还是政府购买服务,需要根据以下判断: (一)如果满足下面所列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是形成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果没有满足下面所列条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需要做纳税调整。 判断收到资金是都是财政补助还是所述单位购买服务是关键。
2022-05-14
你好,这些不属于非学历教育的。
2022-06-06
非学历教育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情况下,应按照总收到的钱扣除给其他方后的剩余确认为收入并简易计税。 理由如下: 一、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和特点 简易计税方法是针对特定应税行为的一种简化计税方式。对于非学历教育服务,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其征收率一般为 3%。简易计税的目的是为了简化纳税计算和申报流程,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这种计税方法通常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些特定的应税行为,其核心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涉及复杂的进项税额抵扣等问题。 二、收入确认的原则 按照实际经济利益流入确认收入 在这个校外课教育项目中,家长将钱划入共管账户,这些资金的实际控制权在一定程度上转移给了教育机构。然而,教育机构并不是这些资金的完全所有者,因为根据合同约定,在学期末需要按照一定比率分配给其他方。因此,从经济实质的角度来看,教育机构真正能够确认的收入应该是扣除给其他方后的剩余部分。 例如,家长共划入 100 万元资金到共管账户,按照合同约定,教育机构在学期末需要分配给合作教师、场地提供方等其他方共计 40 万元,那么教育机构实际确认的收入应为 60 万元。 与合同约定的经济利益分配相一致 合同是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在这个项目中,合同明确规定了资金的分配方式,即学期末按照各自的比率分配机构、教育的成本和收益相关。这意味着教育机构的收入是在扣除了给其他方的成本和分配份额后的剩余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确认收入,能够更准确地反映教育机构在该项目中的经济利益流入情况。 三、成本和收入的区分 给其他方的钱应列为成本而非收入的一部分 给其他方的钱,如支付给合作教师的报酬、场地租金等,是教育机构为了提供教育服务而发生的成本支出。这些支出与教育机构的收入来源不同,不能将其列为收入的一部分。如果将给其他方的钱列为收入,再按照总收入计税,会导致重复计税和税负不合理增加。 例如,教育机构支付给合作教师的报酬是为了获得教师的教学服务,这是教育机构的成本支出。如果将这部分报酬列为收入,然后按照总收入的 6% 计税,就会使教育机构承担过高的税负。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的要求进行计税 非学历教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应按照扣除给其他方后的剩余收入乘以征收率(一般为 3%)计算应纳税额。这样既符合简易计税方法的规定,又能准确反映教育机构在该项目中的实际税负水平。 例如,教育机构确认的收入为 60 万元,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 3%,则应纳税额为 60 万元 × 3% = 1.8 万元。 所以,在非学历教育项目中,应按照总收到的钱扣除给其他方后的剩余确认为收入并简易计税,这样能够更准确地反映教育机构的经济利益流入和税负水平,符合税收法规和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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