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没认证是是销售方开信息表 销售方开红字发票给采购方 做账对
老师请问,我们是购货方,上个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这个月要退货,我们申请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给对方,对方说要走流程,红字发票没有给我们,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比对不通过,要进项税转出,这个分录怎么做?
我们是购买方需要跟厂家退货,对方让我们开红字发票信息申请表,退的货都是上半年的,里面有3张发票涉及了本次退货,进项发票都抵扣了,我们申请的时候就勾选的是已抵扣,把要退的货做了红字申请,但是对方说不能开在一起,涉及几张发票就要申请几张红字信息表,我想问下正规流程是这样的吗,还只是他们想让我们分开来申请
公司上个月购买的劳保鞋,因为质量不好我要退货,且只收到抵扣联一张进项专票(缺发票联),我专门未认证也未做入账处理,但是京东销售方非让我方开具红字信息表,并退回了上月的已开具发票抵扣联,无奈之下我开具了红字信息表给他们,对于现在我方开具的红字信息表和收到京东卖家销售负数发票,我方该如何做账务处理呢?
老师比如我们是购买方,进了100万的货,现在要退货30万。进项票未认证未抵扣。正常业务流程是不是购买方我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发给供货单位。他开具红字发票再给我?我做账把信息表和红字发票放到一起做账?
老师比如我们是购买方,进了100万的货,现在要退货30万。进项票未认证未抵扣。正常业务流程是不是购买方我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发给供货单位。他开具红字发票再给我?我做账把信息表和红字发票放到一起做账?这个信息表谁来开有要求规定吗
老师,发生的投标费用,中标后需要分摊吗?
你好,老师,我们是一家酒店,由21间房,我们想合理的避税,在平台上我们规划成14间房,为小型酒店,暂时不需要办理特种行业证,主要为了合理避税,但这个风险感觉很大,因为我们的营收大概有1000万一年,如果在运营后,临时做拆分,税负的浮动会由异常,请问老师,有什么好的规划?
老师,我们公司采购货物,付的运费转给了员工,员工又把钱转转给物流公司司机,这个怎么做账?先做预支费用?拿发票来报销?还是怎样做账比较好一点?
1.甲公司不属于投资性主体,其持有乙公司60%的股权,持有丙公司40%的股权;乙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持有丙公司30%的股权,持有丁公司70%的股权,持有成公司55%的股权,其中戊公司为乙公司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假定持股比例超过50%即满足控制条件。不考虑其他因素,纳入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有()。 A.戊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丁公司
老师你好,我们用A公司租了一栋楼,分别租给了餐厅、咖啡厅、旅拍服务、酒吧服务,分成了4家主体去经营。我们是开租赁服务费是吗?有没有其他的开票方式可以合理合规避免租赁的高稅点?
老师我们老板在公司没有开支,到出差的补助需要怎样做账
老师,如何区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老师,运输企业2019年7月取得别克汽车发票,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500 万以下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进费用了
老师劳务费不管有没有发票都要申报是吗?没有发票是不是就不能税前扣除?还是说800以下可以不用发票也不用申报?
假设设备买了10万,卖了5万,折旧1万,是不是处理损益就是营业外加收入10-5-1=4万,4万放营业外收入?假设税金0元,方便计算。
数电发票哪方开信息表都可以 数字化电子发票-红字发票开具篇 发布时间:2022-12-08 16:30:3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 分享至: 红冲规则 试点纳税人开具数字化电子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时,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2)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时,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当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
部分冲红也是这种情况吗?
部分冲红购买方发票无法退回的就购买方申请红字表
是数电发票吗 确认一下
纸质发票呢我们都是税控盘
你好纸质的发票可以补充一部分的。
纸质的发票可以红冲一部分。
无法退回的,咱写一个具体的原因就行,发票也不用退回。
前面你说的情况是对的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现将红字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附件1、附件2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