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以后就没有营业税了,都是增值税。 您这也是增值税。

位于市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6年8至2017年10月开发某住宅项目,发生相关业务下。2016年8月通过竞拍方式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记载总价款1200万元,取得了相应的财政票据。当期对80%土地进行了开发。开发期间支付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90万元,公共配套设施费50万元,支付建筑企业合同规定工程价款850万元,已开具相关的发票。发生管理费用300万元,销售费用200万元,利息费用500万元,包括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100万元及加收的罚款50万元,利息支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且不能够提供贷款机构证明。2017年10月开始销售可售建筑面积共计30000平方米,截至2017年10月底共销售可售建筑面积的90%,取得含税收入4500万元,剩余10%建筑面积当年对外出租,公司按照规定办理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已知2017年10月发生可抵扣进项为265.32万元,当地契税为4% 1.2007年10月清算准予扣除的土地使用权费用 2.清算时准予扣除的开发成本 3.清算时准予扣除的开发费用 4.清算时准予扣除的扣除项目合计 5.10月销售房产应纳的增值税 6.2017年10月应纳土地增值
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如何处理?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请问老师视同销售收入,又做补偿款,没有明白上面的这段话,请详细解析,谢谢
老师好,房地产开发企业16年之前的项目,现在做土地增值税清算,两个问题1.其中有拆迁补偿款1109万,需要缴纳增值税吗?2.法院通过判决给对方支付了处理地基的工程款700万,对方未提供发票,这700万有法院判决书能不能做可扣除项的开发成本
老师好,房地产开发企业16年之前的项目,现在做土地增值税清算,两个问题1.其中有拆迁补偿款1109万,需要缴纳增值税吗?2.法院通过判决给对方支付了处理地基的工程款700万,对方未提供发票,这700万有法院判决书能不能做可扣除项的开发成本
老师好,请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我们有商铺是拆迁户,原来拆迁户有商铺无证的,我们拆迁协议是把无证拆迁户我们换有证商铺给对方,面积按原来无证的面积换,这样我们开发公司无需在支付拆迁款给对方,总之是商铺换商铺,面积不能超过原来面积,超过部分对方补款给开发公司,现在已经在清算了,税局说按视同销售,这个明白,但是关于视同销售单价怎么定?有相关文件吗?
最后一个钱数填错了,怎么修改?这样记可以吗?零基础选手,新公司
老师,账套上的承兑比实际承兑少了20000多,4-10月如何快速找到原因如何
我们有三个公司,一个用品公司,成立了一年多了,小规模,主要做改装车,宿营车改装。出纳,不小心把这个公司给升为了一般纳税人,刚好,老板又要销售底盘车,好像厂家要求要一般纳税人才可以,就弄巧成拙了, 今年9月份。又注册了一个,一般纳税人公司,专门卖中国重汽的轻客车,这是第二个公司,10月份,又成立了一个小规模公司,为了开改装车的普票,成立的小规模公司,三个公司。实际的老板,是三个男老板,用品和汽车销售都是一个法人,是这其中一个老板的老婆。最后成立的一个公司,找了一个法人,出纳做收支日报表,报销的,或者直接采购改装车要用的配件,隔三差五要从公司提取备用金,到一个实际男老板用他的名字办的出纳卡里面,
小规模公司在发快递的运费没有发票怎样报
老师,您好,临时工可以招残疾人吗
建筑业,总包跟分包签订了劳务合同,总包也代发分包的农民工工资?劳务公司在实际施工的过程是有很少一部分的材料使用的,那么人工工资这一块跟总包去拨款的时候,开发票内容可以开,建筑服务*劳务费,那少部分的材料费的开票内容也可以这样开吗?
老师,答案为什么选第三个
请问个体工商户开公积金多久可以贷款?
年终奖是和最后一个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吗?另一种就是单独计算除以12个月 是不是就这两种 不用把年终奖和全年工资合并计算是不是 举个例子
个税系统申报错人了,把离职的人一直申报个税,未离职的没报,1月份有年终奖600块个税,需要到税务局去更改吗?
这个政策明白,目前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因为是旧项目,有些没有开发票的拆迁户,针对这个应该怎么做合理?有针对这方面文件吗?
判断的依据来自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 2016年12月21日“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七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 这块目前的文件。
还是要按照您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来。 文件作为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