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市在一个地方的吗
您好老师,请教一个问题,我司是建筑行业专业分包,公司总部在佛山,现有个项目在杭州,属于跨地区经营,手下有一些施工班组,我司跟他们签的合同内容是*安装服务*他们自己成立了个体工商户,他的机构所在地是广东,然而他在杭州的一个项目干活,开给我们的发票,他们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吗???
老师,请问下,我们有个项目涉及到跨市区的建筑劳务了,但收到对方 给我们开的劳务发票是电子发票,备注栏有个”跨地(市)标志:否”这个发票能要吗?因为我们公司还没有开通电子发票,所以不清楚,那个跨地(市)标志那应该填是?还是填否呢?
异地工程项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1经营方式怎么选?附行业信息有增加了其他建筑安装,所属行业是应用软件开发。经营方式填不了建筑。 2经办人和联系人是不是最好不是同一个人,联系人是做什么用的?经办人默认是财务我了,联系人填老板适合不? 3跨区域经营地,合同上没有具体地址,那按合同要求的,发票备注的项目地址可以吗,像这样的断句“赣州市蓉江新区核心区,北临赣南大道快速路,东接蓉江二路,南临文轩路,西靠春熙路” 4合同有效期限起填签订合同日期(2023.4.28),还是填什么时候填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的日期。
老师,我们公司在广州增城区,建筑项目在广州番禺区,开数电发票时这个跨地市标志该怎么选呢?属异地还是非异地?
老师,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服务,非房建企业,公司实际是跨区域经营业务,但是开具数电发票时,特殊业务勾选“跨地市标志”这里全部勾选否, 请问这种也可以吗?勾选否存在什么风险? 如果勾选是,就说明跨区域建筑服务,需要预缴增值税,是这样吗?还有其他不同之处吗?
广州是地级市,同属广州市
选择非异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