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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甲向乙借款,丙丁为甲担保,分别于2月 4月签订担保合同,后期甲无法偿还借款,乙需要按担保合同的签订日期的先后要求丙丁还款,还是可以任意要求对方谁还款都可以

2023-08-14 11:25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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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4 11:36

乙需要按担保合同的签订日期的先后要求丙丁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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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需要按担保合同的签订日期的先后要求丙丁还款
2023-08-14
你好,我看下这个,请稍等
2024-06-28
正确答案A和D。 根据《民法典》第392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额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人提供的。所以甲不能偿还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丙、丁和债务人甲一起偿还,而不是让丙或丁单独偿还,因为题目没有交代担保范围和性质。A选项是正确答案,但是要注意如果将本题变成分别承担责任的性质就是让保证人和债务人一起分别偿还各自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但是该项的含义就是C项。因此C项不是正确答案。 选项B的错误在于在责任份额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将担保责任进行划分。这种责任划分不合法。同时这个责任的划分中由于C项是不对的因此本题不可能将甲乙两个选项结合起来选择D项,所以B项也是错误的。 因此,正确答案是A、D两项。
2023-10-27
同学你好,问题是什么
2023-10-20
在这种情况下,丁不承担担保责任的部分是整个新的借款合同200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这个例子中,丁不知道此次担保是借新还旧,而旧贷的担保人是丙,新贷的担保人是丁,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 尽管新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00万,其中130万用于偿还第一次的借款本息,但对于丁而言,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该新贷提供担保,不应对整个新的借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具体来说,新贷担保人丁原则上不承担担保责任,除非债权人乙有证据证明丁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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