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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日,甲公司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方余额25500元。本月发生如下业务:(1)3月5日缴纳上个月的增值税。(2)3月7日从乙公司购买5000件A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500000元,进项税额65000元。甲公司开出并承兑一张商业汇票,到期日为4月7日。(3)3月10日,将200件本月购买的A商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4)3月16日,销售一批B商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0000元。该批B商品成本600000元。商品已发出,货款尚未收到。(5)3月25日,将本月购进的A商品中的300件,无偿赠送给当地的一所希望小学。该商品的售价每件150元,增值税率13%。(6)3月28日,委托丙公司加工一批C商品,加工费10000元,增值税率13%。(7)3月31日,计算本月应交增值税额。

2023-10-12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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