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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存货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原材料的发出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2022年6月有关原材料的业务如下:(1)1日,结在A材料100千克,实际成本为320000元。(2)5日,购入A材料200千克,取得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6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79300元,取得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运费为3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70月,以上款项尚未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3)18日,购入A材料500千克,货物已运抵企业,并且验收入库,但是发票及账单均未收到。(4)22日,将A材料委托丙公司加工M产品(非金银首饰的应税消费品)一批,发出A材料150千克。(5)28日,委托丙公司加工的M产品完成,创新公司支付丙公司加工费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52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760元;同时丙公司向创新公司收取代收代缴的消费税59000元。以上款项乙公司均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收回的M产品,创新公司直接对外出售。填写会计处理

2023-10-18 18:44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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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8 18:46

您好,这个还有其他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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