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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财产出资 评估作价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依法评估作价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出资贬值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题:母公司资产无偿划转到子公司,需要评估吗?

2023-11-15 08:51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3-11-15 08:53

根据所提供的知识,母公司资产无偿划转到子公司时,需要评估。具体来说,如果为无偿划转,但仍需评估划转土地的市场价值。母公司须根据评估价值,对公司账面资产价值进行减少,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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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所提供的知识,母公司资产无偿划转到子公司时,需要评估。具体来说,如果为无偿划转,但仍需评估划转土地的市场价值。母公司须根据评估价值,对公司账面资产价值进行减少,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登记手续。
2023-11-15
你好,虚假出资:是指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其性质为欺诈行为,如以无实际货币的虚假银行进帐单,对帐单或者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和公司登记。出资不足。所谓出资不足,是指在章程规定期限内,股东仅仅部分履行了其所承诺的其出资义务,且至今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形。出资不足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中最为普遍的现象。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不属于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 出资不实包括出资不足和未按约定出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出资不实的违约责任分为公司成立前和公司成立后。【法律依据】《公司法》(1)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本条即关于股东在公司成立前的出资不实的违约责任,因为此时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地位,股东之间为合同关系或者说是合伙关系,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必然要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条即为公司成立后的股东出资不实的违约责任。此时公司已具备了独立法人资格,股东出资不实则可以运用“法人资格否认”制度,由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023-10-26
同学你好!我可以用通俗的话解释一下”出资不实“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吧
2023-10-26
借,固定资产1700 无形资产800 贷,实收资本2500
2020-11-08
未完成股东资格工商变更的投资人在满足前述条件下一样可以取得股东资格,只是该资格未经工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例如当出现同一股权多次转让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认定取得工商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具有股东资格。股东将同一股权多次转让,且均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股权转让通知先到达公司的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 综上所述,无论是股权出让方还是受让方均应当重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同时为避免公司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形,签署新的公司章程,载明新加入的股东、认缴额、实缴额等信息;确认入股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是否获得一定数量的股东认可等;完成投资后,股东应积极参加公司管理,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股东权利等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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