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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实木地板的生产,2020年5月发生下列业务:(1)委托乙厂加工一批白坯板,甲厂提供的原木成本为100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加工费400万元,增值税52万元。甲厂收回白坯板后全部直接对外销售。(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实木地板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合计1500万元,本月按合同约定收取40%货款,其余货款下月20日收取。(3)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00万元,增值税130万元。本月期初库存外购素板金额500万元,期末库存外购素板金额为200万元,当期领用素板用于加工装饰地板。(实木地板消费税稅5%)(4)自产一批A型实木地板,赠送给相关的关联单位,已知其生产成本为100万元。(5)进口一批B型实木地板,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300万元,关税税率为10%。己知:消费税税率为5%,成本利润率为10%。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②该厂业务(2)中5月份应确认的消费税税额为()万元。③业务(3)中该厂外购实木地板准子抵扣的消费税税额为()万元。

2023-12-13 10:09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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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3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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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12-13 10:11

(1) 应缴纳的消费税=(45+32)×5%=3.85(万元) (2) 业务(2)处理错误。 理由: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45÷3000=0.015(万元),32÷2000=0.016(万元),因此最高售价为0.016万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0.016×2000×5%=1.6(万元) (3) 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2+45)÷5000×3000×5%=2.31(万元) (4) 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加工实木地板,已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抵扣。 应缴纳的消费税=25×5%-12×5%=0.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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