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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丹羽毛球馆(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既销售羽毛球相关器械,又提供羽毛球场地及器械以供羽毛球爱好者活动。某月,林丹羽毛球馆从体育器械公司购进羽毛球相关器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税款13万元。当月,该批器械的50%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200万元;另外50%用于羽毛球爱好者的活动,取得含税收入900万元。如何核算才能减轻增值税税负?(暂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政策。)

2024-03-31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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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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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1 21:18

你好,可以把销销售和提供服务分开核算,提供羽毛球场地及器械以供羽毛球爱好者活动属于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采取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此部分对应的进项不能抵扣,应纳增值税=200/(1%2B13%)*13%%2B900/(1%2B3%)*3%-13*(200/1.13)/[(200/1.13)%2B(900/1.03)]=47.73万元,若未分开核算,则不可以抵扣进项,希望可以帮助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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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把销销售和提供服务分开核算,提供羽毛球场地及器械以供羽毛球爱好者活动属于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采取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此部分对应的进项不能抵扣,应纳增值税=200/(1%2B13%)*13%%2B900/(1%2B3%)*3%-13*(200/1.13)/[(200/1.13)%2B(900/1.03)]=47.73万元,若未分开核算,则不可以抵扣进项,希望可以帮助你,谢谢
2024-03-31
你好,你这里正常计税400×13%+100×6%-13 可以考虑全部作为提供体育服务,顺便配送体育用品,那么增值税就是500×6%
2020-11-09
你好,稍后给你具体解析
2024-04-13
计算分析中,稍后回复!
2023-12-21
您好,应纳增值税额=400*13%—13*60% (500/1 3%)*3%=58.76(万元) 降低税负方案:把公司注册为一家体育服务公司,构成混合销售,销售器械销售额占比小于50%,按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征税,可减少税负。
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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