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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酒店企业一般纳税人企业,提供主营住宿,2023年符合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2023年12月加计抵减有1万元结余,到了2024年2月申报1月增值税的时候该加计抵减打余额能否使用抵减1月的增值税呢?

2024-04-01 15:12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4-04-01 15:12

您好 政策已经到期了 不能继续抵减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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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591 追问 2024-04-01 15:13

这个政策具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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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4-01 15:15

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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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以的,上期没有抵减完,星期可以抵减
2024-04-01
您好 政策已经到期了 不能继续抵减了哈
2024-04-01
你好,题目是选1的不
2024-05-03
你好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33900×15%=5085(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2B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2250%2B5085-0=7335(元)。
2023-11-19
22年4月份销项税额=(800%2B80)/1.06*0.06=49.81 进项税额=339/1.13*0.13%2B8=47 计算2022年4月份应纳增值税=49.81-47-47*10%-0.2=-2.09
20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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