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政策已经到期了 不能继续抵减了哈

增值税计算题:1、某生产服务企业(一般纳税人)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条件。2022年4月份提供技术服务含税售额800万元,销售劳务含税销售额80万元,购进货物含税价339万元,购进服务进项税额为8万元。要求:计算2022年4月份应纳增值税(上期末加计抵减余额为0.2万元)
2023年加计抵减政策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按照《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请您对照上述政策文件规定,自主判断是否适用对应优惠政策。同时,我们提醒您注意以下事项: 1.上述公告所称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老师,帮忙解释下,我看不懂意思…
我们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生产性服务业) 1.如果每个月有加计抵减税额每个月都需要计提么? 2.做过声明,加计抵减申报可以年底汇总一次申报么? 3.去年的加计抵减没有申报,也没有计提,现在更正了报表申报了,退税了。现在需要怎么做账? 麻烦老师了,希望老师能解释详细些。
你好,老师,问一下,我报增值税的时候出现这个是什么意思?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您可以享受工业母机加计抵减相关政策,请按照提示填写2023年1月至今相关进项税额和加计抵减额。
计算题(要写过程) 某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餐饮服务,2019 年 12 月购进一批餐桌餐椅用于堂食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33900 元,已知该企业的销售额符合加计抵减的条件且上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仍余 2250元未抵减完。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企业当期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
你好老师,小规模企业4-6月份开了79万普票,要交多少增值税是减掉30万免税金额,超过部分按1%交 还是按照79万交啊?
老师,那个建账是根据科目余额表的期末余额还是本年累计那个数来建呀?
四川工商年报里社保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包含个人部分吗
公司股权转让和变更法人,操作股权转让的时候,在税务提交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写股权变更信息。法人变更信息不需要体现吧
老师有盈利现在要增资涉及啥税吗
如果一个合同中既有供货,安装,施工,调试,检测,那么开发票应该开几个点的
外贸企业,运费问题,国内的头程运费是按照提货时间筛选当月的数据进行汇总计提,表格数据一直都在补充,举个例子,1月我运费计提了100块,二月运费计提了200块,然后三月去筛查1月的时候,1月的运费又多了50块,在3月当下看1月的数据我就少计提了,然后,每个月都有少计提的部分,账面上我应该如何去调整,然后在确认运费结转的时候,又是按照产品销售的情况去结转的,然后科目的余额是体现的哪部分差异自己弄不太清楚了,请老师分析下,少计提的部分我应该如何调整,科目余额主要是哪部分数据?
工会是不是得单独开设一个银行账户呀?能用其他账户当工会账户不
老师,你好,汇算清缴补交的企税还要计提企业所得税不,我直接做账是冲利润分配,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缴款时借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 银行存款。这样操作对不对
老师,我报关单和出口发票没有写规格,但是进项进来给我开了规格,影响退税吗?是不是没有多大关系?
这个政策具体是
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