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政策已经到期了 不能继续抵减了哈

增值税计算题:1、某生产服务企业(一般纳税人)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条件。2022年4月份提供技术服务含税售额800万元,销售劳务含税销售额80万元,购进货物含税价339万元,购进服务进项税额为8万元。要求:计算2022年4月份应纳增值税(上期末加计抵减余额为0.2万元)
2023年加计抵减政策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按照《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请您对照上述政策文件规定,自主判断是否适用对应优惠政策。同时,我们提醒您注意以下事项: 1.上述公告所称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老师,帮忙解释下,我看不懂意思…
我们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生产性服务业) 1.如果每个月有加计抵减税额每个月都需要计提么? 2.做过声明,加计抵减申报可以年底汇总一次申报么? 3.去年的加计抵减没有申报,也没有计提,现在更正了报表申报了,退税了。现在需要怎么做账? 麻烦老师了,希望老师能解释详细些。
你好,老师,问一下,我报增值税的时候出现这个是什么意思?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您可以享受工业母机加计抵减相关政策,请按照提示填写2023年1月至今相关进项税额和加计抵减额。
计算题(要写过程) 某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餐饮服务,2019 年 12 月购进一批餐桌餐椅用于堂食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33900 元,已知该企业的销售额符合加计抵减的条件且上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仍余 2250元未抵减完。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企业当期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
老师 退个人所得税 一定要用 本人的银行卡吗
老师您好,想咨询下,25年年未未分配利润未结转,在2026年2月结转,不会有什么影响吧
老师,企业注销后税务资料(申报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年报资料在哪里可以查询呢?
在电子税务局免退税申报,超期申报,填写出口业务收汇情况表,非进口商付汇原因是怎样填写税务容易通过?
自己厂子的货车,需要交税嘛?自己货车去提货,油费和过路费怎么做会计分录?
我们公司是工业企业,有一家供货商,发给我们原材料,我们已经入库了,还有一个客户,他是我们把这些材料再带给这个客户,帮我做成成品,供货商直接把发票开给了客户,让客户把钱直接付给供货商,客户会给我开成本发票,这个业务有没啥问题?
老师,现在还要报经营所得的C表,这个是法人名下所有的个体户之类的汇总收入吗?就是不分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吗?
因为第四季度的研发报不了,所以暂估了一笔费用,但没入账,只是第四季度加上了这笔费用,年报的时候直接没算那笔,现在如果调整第四季度的财报,会让补缴税费吗?
老师,人力资源公司,12月份的时候暂估了,因为公司不想交那么多税。1月份计提工资的时候我可以把它当作12月份那笔暂估剩余的算1月份的工资吗?
文文老师在吗?找一下老师
这个政策具体是
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