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政策已经到期了 不能继续抵减了哈
、某生产服务企业(一般纳税人)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条件。2020年12月生产服务销售额400万元,销售货物销售额30万元,进项税额为20万元(以上销售额均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上期期末加计抵减余额为2万元。(生产服务行业加计抵扣比例为10%) 计算要求如下: (1)加计抵减前应纳增值税税额? (2)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3)当期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 (4)该公司2020年12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某生产服务企业(一般纳税人)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条件。2020年12月生产服务销售额400万元,销售货物销售额30万元,进项税额为20万元(以上销售额均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上期期末加计抵减余额为2万元。(生产服务行业加计抵扣比例为10%)计算要求如下:(1)加计抵减前应纳增值税税额?(2)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3)当期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4)该公司2020年12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计算题:1、某生产服务企业(一般纳税人)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条件。2022年4月份提供技术服务含税售额800万元,销售劳务含税销售额80万元,购进货物含税价339万元,购进服务进项税额为8万元。要求:计算2022年4月份应纳增值税(上期末加计抵减余额为0.2万元)
你好,老师,问一下,我报增值税的时候出现这个是什么意思?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您可以享受工业母机加计抵减相关政策,请按照提示填写2023年1月至今相关进项税额和加计抵减额。
计算题(要写过程) 某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餐饮服务,2019 年 12 月购进一批餐桌餐椅用于堂食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33900 元,已知该企业的销售额符合加计抵减的条件且上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仍余 2250元未抵减完。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企业当期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
请问3月刚成立得公司,没有业务。第二季和第一季度报的财务报表一致。但是申报完之后才发现4月份有汇款三笔账没入账,这种情况和这次申报有影响嘛?
你好老师小规模纳税人这季度的利润总额是40893.23应该交多少所得税
请问老师:简易计税方法下,销售货物的时候无需结转成本吗?如图这样的无需结转成本?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转为长投权益法。是不是要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调到公允价后再转入长投? 20.1.1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为200 20.12.31公允为210 21.12.31公允为220,这时候转入长投权益法。 20.1.1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200 贷:银行存款 200 20.12.31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10 贷:其他综合收益 10 21.12.31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10 贷:其他综合收益 10 借:长投—成本 220 贷:其他权益工具—成本 200 —公允价值变动20 借:其他综合收益20 贷:盈余公积2 未分配利润18
老师,工会经费需要计提吗?分录怎么写
老师,公户有限制一个月转出多少就要缴税吗
老师,金蝶软件坏了,来不及做账申报,怎么办呢?所得税,财务报表报送能随便填申报表后续季报过后再更正申报的吗??
老师进项发票不认可以入库存,但是可以做成本吗
单选题,全资子公司不是百分百控股吗,出售了百分之七十五,还有百分之二十五,账面价值不是百分百吗?算报表时不应该按份额算吗
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和销项税抵扣时账务怎么处理,会计分录怎么做呢
这个政策具体是
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