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政策已经到期了 不能继续抵减了哈

、某生产服务企业(一般纳税人)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条件。2020年12月生产服务销售额400万元,销售货物销售额30万元,进项税额为20万元(以上销售额均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上期期末加计抵减余额为2万元。(生产服务行业加计抵扣比例为10%) 计算要求如下: (1)加计抵减前应纳增值税税额? (2)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3)当期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 (4)该公司2020年12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某生产服务企业(一般纳税人)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条件。2020年12月生产服务销售额400万元,销售货物销售额30万元,进项税额为20万元(以上销售额均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上期期末加计抵减余额为2万元。(生产服务行业加计抵扣比例为10%)计算要求如下:(1)加计抵减前应纳增值税税额?(2)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3)当期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4)该公司2020年12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计算题:1、某生产服务企业(一般纳税人)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条件。2022年4月份提供技术服务含税售额800万元,销售劳务含税销售额80万元,购进货物含税价339万元,购进服务进项税额为8万元。要求:计算2022年4月份应纳增值税(上期末加计抵减余额为0.2万元)
你好,老师,问一下,我报增值税的时候出现这个是什么意思?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您可以享受工业母机加计抵减相关政策,请按照提示填写2023年1月至今相关进项税额和加计抵减额。
计算题(要写过程) 某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餐饮服务,2019 年 12 月购进一批餐桌餐椅用于堂食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33900 元,已知该企业的销售额符合加计抵减的条件且上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仍余 2250元未抵减完。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企业当期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
老师 我想问下什么情况才能开票 我不敢乱开发票 不知道哪样是虚开发票
老师你好!建筑工程预缴10万元,本期抵扣7.8万元,余额为2.20万元,老师怎样做分录,老师指导一下
请问下企业所得税收入是什么收入
请问老师,假如一个个体户去年拿到营业执照,一直未做税务登记,但有收入,今年四月份税务登记,那七月份申报时需要把去年的,今年一到三月的收入也申报吗?如果申报,收入算几月份的呢?
老师,那A公司(70%)是公司,受益人备案怎么填,信息表都是填个人信息的
老师,我司2月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1),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对不?同时申报增值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所以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这样处理对不?
老师好,在摊销房租的时候,最后多出一分钱。请问怎么处理呢?
比如制造费用200元,其中A产品生产了100件,销售了90件,库存剩余10件;B产品销售库存50件,C产品生产了50件,卖了50件,按分摊额去结转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怎么结转在库存里的数呢?尤其是B产品里的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分别怎么结转呢?
我是学堂vip,我想学手工账的月结年结和跨越数据衔接的明细账总账登记,能在哪里找到视频课程,请详细指导
老师你好,我们公司有3个股东,2个自然人(27%和3%)和一个A公司(70%),A公司是国内注册企业,是100%外资投资,我司对A公司受益人备案该怎么填?
这个政策具体是
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