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工作超过20年的,医疗期24个月,这24个月是累计计算的医疗期,而非必须在一年内休完。医疗期可以在员工的病假期间分段使用,但总的累计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医疗期长度。换句话说,这24个月的医疗期可以在几年内累计使用完,只要员工在需要的时候按照公司的规定提出病假申请,并在整个雇佣期间内累计不超过24个月即可。 对于工作超过20年的员工,其24个月的医疗期可以在几年内逐步使用,而不是必须在一年内用完。

在电子税务局签三方后,是不是在社保缴费客户端就能第三方扣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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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发票收款人复核人是自己手动写在备注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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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个体户经营者转让时,税务和工商方面需要走什么流程呢。可以帮忙发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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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发现24年我们有重点群体政策可以享受,那增值税,附如税产生退税,然后又产生营业外收入,那24年所得税得更正,那会是调增,还是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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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城市建设税和附加税都是多少税率?如果本月不含税收入100万?
怎么查各行各业的税负率?
老师,您昨天回答的
添附不是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吗? 可是如果有约定,从约定的话不就是意思表示决定后果,就是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了吗?这不矛盾吗?
添附确实是非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这主要是因为添附是由于自然的作用或人力的作用,使得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形成新的财产形态。在添附的情况下,由于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所以需要确定新财产的归属。这一过程是基于添附的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 关于添附的归属问题,法律也允许当事人之间有约定。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约定,那么新财产的归属将按照约定来确定。这种情况下,虽然涉及到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但并不能因此就认为添附是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因为这里的约定只是在确定添附物的归属时起到了一种参考作用,它并没有改变添附作为非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这一基本事实。 因此,添附作为非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与“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一规则并不矛盾。在添附的情况下,法律首先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那么将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添附物的归属。
添附不是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吗? 可是如果有约定,从约定的话不就是意思表示决定后果,就是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了吗?这不矛盾吗?
好的,谢谢看
好的谢谢啦!
添附确实是非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它指的是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因自然作用或人力的作用而合并在一起,形成新的财产形态。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在经济上不合理,因此需要确定新财产的归属。这种物权变动是基于添附的事实行为,而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 当涉及到添附物的归属问题时,确实存在“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之间有关于添附物归属的明确约定,那么应当遵循这一约定。这种约定反映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添附物的归属。 这看似与非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存在矛盾,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在添附这一事实行为发生后,物权变动已经发生,即新财产的形态已经形成。此时,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约定,那么这种约定只是对已经发生的物权变动的一种后续安排或确认,而不是导致物权变动的原因。换句话说,当事人的约定是在物权变动已经发生的基础上进行的,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才发生了物权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