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票性质与借款冲抵不匹配 1.咨询费发票是B个体户为A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后开具的合法凭证,代表了服务费用的收取。而C法人在A公司的借款是资金借贷关系,两者性质完全不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票是用于记录经营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和作为收付款的书面证明,不能用于非经营性质的冲抵。 二、税务合规性考虑 1.如果将咨询费发票用于冲抵借款,可能涉嫌虚开发票和逃税行为,这是违法的。发票必须真实反映交易内容和金额,否则将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2.个体户B如果未开基本户,那么理论上这十万元应直接支付给个体法人或其指定的合法账户。直接用于冲抵借款而不进行资金转移,将违反税务和财务规定。 三、资金流向和账户管理 1.B个体户作为一般纳税人,其开具的发票应与实际的资金流动相符。如果发票金额未通过银行账户流转,将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和调查。 2.对于A公司和B个体户来说,保持清晰的资金流动记录和合规的账户管理是重要的商业实践。任何不规范的资金操作都可能对企业的财务健康和信誉造成损害。 四、合理解决方案建议 1.C法人应归还A公司的借款,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还款。 2.如果B个体户确实为A公司提供了咨询服务,A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咨询费用,并通过正规渠道进行资金转移。 所以,使用咨询费发票冲抵借款的做法是不可行的,不仅违反税务和财务规定,还可能对企业的声誉和信誉造成损害。建议C法人按照合规的方式处理借款和发票问题。

我们有一个一般纳税人A和一个小规模公司B,B向C(一般纳税人)采购一批货物,销售发票由B向外开出,但是老板要求C公司开专票给A抵税,他们的观念是专票开给小规模浪费税点,这样下来库存就在A的账上趴着不动,B单位开出的销售发票取不得对应的成本发票。在老板的意识里小规模公司不需要成本发票,这种情况应该怎样向老板解释
老师 我们有两个小规模公司 其中一个小规模A公司以公司的名义打款给B公司实际是入资款25万。但是B公司凭证没有做实收资本 他做的是其他应付款(A公司)现在我们A公司注销了 税务和工商都注销了 但是银行账户没销呢?现在我们老板是想把B公司这25万的入资款账上凭证改成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法人名下入资)这样是不行的吧。实际也没有法人打款到B公司啊 账上改不行吧 而且我们A公司注销了 这B公司挂的这25万支付不了给A公司了 怎么办呢 怎么弄呢 银行没注销可以打款吗
A公司给B公司做了个展架服务活动,A公司对接的人一直是张三个人,这个张三个人又不是B公司的人,由于款项一直未付,A公司告了B公司,但是法院判决最后由张三承担这笔服务活动费,可张三个人又用他其中的一个公司C公司来付款给A公司,请问老师这个发票我们应该开给谁。(法院判决书上以及提供的服务这块服务活动从未体现过C公司)
各位老板,请教一个问题,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和甲公司签订了一个设备买卖合同,13%的税率。收了部分货款,开了部分发票。后因A公司业务缩减,没有什么业务,降为了小规模纳税人。去年因要收甲公司货款,甲公司要求A公司提供13%的发票,A公司只能提供3%的专票,所以A公司法人和甲公司协商,用A公司法人名下的另一个公司B公司开具的13%的发票,收了部分货款。现在要收尾款,对方一直拖着不付。A公司就起诉了甲公司,除了支付货款外还要支付我们滞纳金,利息等有二三十万。对方不愿意付这个款,他现在要去告B公司虚开发票。B公司这个情况属于虚开发票吗?可以说是有关联关系的公司的原因,摆脱这个嫌疑不呢?
C法人其实我是老板 ,A也是他找别人开的公司 ,是一般纳税人,B是他家人开 的个体户,想避税的,A和B发生业务,开具十万的咨询费发票,C法人在A公司借款了三十万,他坚持说,拿这张票来冲抵他在A公司的借款,下午要找我来谈,我怎么说服他不可行、这个B个体没有开基本户,那这个十万元是不是应该转给个体法人才对啊?
老板说 这个十万咨询费 是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B个体的
同学你好 这个做委托付款的
其实老板根本没有付款 就是想利用B个体的票 来冲A的借款 把从A套出去的钱 免交税
同学你好 那不可以的哦
我说错了 老板说想报销这10万元从A公司 行吗怎么说服人啊不行
如果做委托付款 可以报销吗
同学你好 是A公司的支出才可以呀
是A公司的支出
那直接做就可以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