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收到材料相关的单据就可以暂估了

老师请问一下,项目合同还没有签下来,都已经做完决算了,之前付的材料发票也开回来了,还有劳务发票也回来了一部分,开的发票也都备注工程名称和工程地点。现在甲方说,不按项目打款,按照采购合同。这样的之前买的的材料我们是不是可以开销项给他,相当于把之前买的材料卖给他们
老师,你好,帮我分析一下这个业务怎么做账。我们是做光伏发电项目的,比如在某个市,各个村某户,我们跟甲方结算材料费和安装费,在集采平台采购材料,跟甲方结算开材料票,这个有进有销,跟甲方结算安装费,开票开的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都都是同一个项目,我这个账务怎么做,材料票那块就是类似商贸账处理,我们买的材料只有部分材料能跟甲方结算,然后安装费这块,还有其他的材料怎么做账,按工程施工做账可以嘛,用不用按项目核算
老师,22年买了找个人一笔材料,另外还有施工,是一个人做的,当时没开发票,一起大概13.5万,当时不确定就做了一笔暂估劳务13.5,现在他代开了5万的材料发票,其他的劳务没开过来(因为是代开,对方说开了要交个税),我可以直接把这张材料发票这笔暂估款里面吗
老师,我们搞建筑的。发票全部开出来了,成本票还没有回,我做暂估成本是怎么做,人工材料都有款也付了,我是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付账款吗
这个月入库的原材料100万不含税按70%结算,对方已经把70%的发票开过来了,剩下的30万未开发票(工程结束后开具),100万原材料已经都领用在工程上了,那没开的30万我借方做进项税暂估可以么
学堂可有卖注会550题目的?
郭老师,甲供材是哪种,建筑行业之前甲供材简易计税是哪种可以算
郭老师,什么情况下要交房产税,有房产证的要?还是租房的也要
朴老师,做账时是不是要避免同一个员工在两个往来挂账?比如A员工既用其他应收,又用其他应付做账。
朴老师,我公司是集团的电商公司,24年12月电商经理拿了2000的发票来报销,这2000块确实是电商公司发生的支出,但发票抬头是集团工厂,这2000在24年12月已经用电商公司的银行账户打给电商经理,我现在补账,电商经理报销的2000元该怎么做账?
老师 一般纳税人 开具劳务发票 税按货物13% 按服务6%
老师,你好,出口退税需要涉外收入申报单,这个要去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申报吗
老师,社保增员怎么操作
老师,请问劳务派遣公司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一般开具全额还是差额发票,税率多少?另外,差额发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嘛?
货代收 报关费跟陆运费,但是开不了代理报关费,那品名应该开具什么应税发票呢?
估计算了一下 供应商还没给我们开票。安装大概就是下个月可以结束。人工跟材料差不多可以算出来,这个可以暂估吧? 应该没有问题吧?
没有单据不能暂估,必须要收到材料只是没来发票才能暂估
那这个我先不结转可以吗?发票只收到一小部分。清单一般都是跟发票一起过来的,只是知道购买了哪些材料
什么都没有就先不管暂估的事
那我们开票给对方了,这个要结转成本吗?
工程还没怎么开展只是预开发票没对应的成本的
那这个要怎么弄?就挂那边,先不结转吗?
先申报增值税收入,所得税收入根据进度确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对照上述规定,具体到施工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区分以下七种情形: 一、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举例:A施工企业与甲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17年5月25日,甲公司通知A企业将于近期付款111万元,要求A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A企业当日开具发票111万元,6月16日,A企业收到工程款111万元。则A企业于2017年5月25日发生纳税义务。 二、在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收到款项的,即收到预收款时,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举例:A施工企业与乙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16年5月18日,乙公司向A企业预付工程款103万元,A企业于5月30日向乙公司开具发票103万元。则A企业于2016年5月18日发生纳税义务。 三、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收到款项的,即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举例:A施工企业与丙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开工,2016年6月24日,丙公司批复5月工程进度款103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80%的付款比例,6月30日支付A企业工程款824万元,A企业于7月1日向丙公司开具发票824万元。则A企业于2016年6月30日发生纳税义务。 四、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举例:A施工企业与丁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月度计量,每月计量单签发之后的10日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2016年7月15日签发的6月计量单显示,A企业6月份完成工程量2060万元,8月10日丁公司向A企业支付进度款1648万元,同日A企业向丁公司开具发票。则A企业于2016年7月25日发生纳税义务。 五、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举例:2016年6月1日,A施工企业与戊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款先由A企业垫付,未标明具体付款日期,2018年5月31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戊公司未支付款项,A企业也未向该公司开具发票。则A企业于2018年5月31日发生纳税义务。 六、垫资提供建筑服务,验收后分期付款方式的,虽然工程已竣工验收,但仍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举例:2016年6月1日,A施工企业与己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款先由A企业垫付,竣工验收后十年内向A企业支付,2018年5月31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己公司未支付款项,A企业也未向该公司开具发票。则A企业最晚于2028年5月31日发生纳税义务,此前如有向甲方开具发票或提前收款情形,以开票或收款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七、质押金、保证金为实际收到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该项规定的精神:(1)在建筑施工企业未开具与质押金、保证金相关的工程款发票的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何时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何时发生纳税义务;(2)建筑施工企业如果开具了发票,没有质押金、保证金也发生了纳税义务;(3)建筑施工企业如果未开具相应的发票,即使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到了,也没发生纳税义务。
老师能不能不要回答这么官方?我就是不知道要怎么办才问你的,你给我发一段这样的文字,我百度也可以收到。能不能简单点跟我说应该怎么办?
先申报增值税收入,所得税收入根据进度确认
增值税我已经异地预缴了 所得税的话一直属于亏损状态,这个不要申报吧预缴吧?个所税也申报了
本地不管盈利和亏损都要申报所得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