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半你只要告诉总公司就行了,总公司自己去申报。
老师,我们分公司收到税务局的信息,麻烦您帮我看下这个要怎么去处理呢? XXX咨询分公司: 属于没有按照一般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挂靠而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进行独立申报的分支机构,需要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挂靠并独立申报情况说明,盖公章报送给我; 二、属于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包括:1.属于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2.上年度总机构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3.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 4.市内跨区的二级分支机构),告知我属于哪种情形; 三、属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告知我; 四、除以上情况之外,属于按规定需汇总申报并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汇总到总机构统一计算并从2021年第1季度开始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们单位属于供销社,然后下面有4个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账和供销社的账分开做的,到12月份时,分支机构的利润转供销社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本年利润 贷:其他应付款-供销社 供销社的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分支机构 贷:本年利润 这时候我们供销社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了,请问转过来的分支机构的利润和供销社的利润加起来一起缴纳企业所得税吗?加起来算出来的所得税是不是只在企业所得税那里反应,其他地方是不是反应不出来?那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时候怎么填这个利润总额?还有汇算清缴的时候怎么填?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老师好,我们公司是一个北京分公司,去年9月刚成立,总公司在上海,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是不是符合上边第二条,就不用申报企业所得税了,
我们公司是总公司,各地都有分公司,税务局的规定是分支机构要汇总申报,目前是分公司这边,我们多次催促他们在税务局备案分支机构迟迟行动缓慢,我们就考虑不等他们了,我们总部这边直接在税务局把所有分支机构进行备案,然后那个季度嗯索要他们的财报,然后对所得税进行分配,把分配表发给分公司,至于分公司他们是否去税务局申报,我们没办法控制了,这样处理是否可行?是否会对总公司带来什么风险?
老师问一下,我们总公司下面有分支机构,账套自己做自己的,申报的财务报表都是总公司汇总申报的,多年前有一笔收入,当时是分支机构的收入,发票开了没到账,下个月对方把钱打到总公司这里,当时没注意总公司又做了一笔收入,现在发现分公司这笔账还挂着,这个账务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