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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公司房产之前办理了抵押,现在银行贷款到期想办理借新还旧贷款,请问以前抵押的公司房产被查封了,那现在想借新还旧重新将之前房产办理抵押再解押,请问这样能办吗?

2024-11-26 17:09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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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17:11

你好,需要先解除查封才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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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先解除查封才可以办理。
2024-11-26
您好,1法人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又转进入公司账户《贷款方是法人还是公司》。2冲法人借款余额(其他应付款)。
2020-09-22
这里的丙需要满足善意取得,即不知道抵押合同的存在且无重大过失,同时还需以合理对价受让并占有抵押财产。 根据提供的司法解释,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不得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在例子中,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并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合同签订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公司拟将设备转让给丙公司。如果丙公司不知道该生产设备已设定抵押(即善意),且以合理对价受让并实际占有了该设备,那么乙公司(抵押权人)不能向丙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 “善意”是指不知道标的物上存在动产担保负担,且无重大过失。这意味着丙公司在受让该设备时,没有义务去主动查明该设备是否存在抵押情况,但是如果存在明显的情形表明该设备可能存在抵押,而丙公司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就可能不被认定为善意。同时,丙公司还需以合理对价受让该设备,即支付了与设备价值相当的价款,以体现交易的公平性。占有则是指丙公司实际控制和管领了该抵押财产。 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丙公司才能取得该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而不受未登记抵押权的影响。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例如,丙公司在购买该生产设备时,甲公司并未告知设备已抵押的情况,丙公司也没有从其他途径得知这一信息,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并实际接收和使用了该设备,那么丙公司就可以被认定为善意取得,乙公司不能向丙公司行使抵押权。但如果丙公司明知或应当知道设备已抵押,或者受让价格明显不合理,或者没有实际占有设备,那么乙公司就有可能举证证明丙公司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从而向丙公司主张抵押权。
2024-07-11
算你们公司的贷款,你们公司做借款就可以
2020-08-07
你好,抵债是视同销售,产权发生了转移
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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