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请问一下老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不超过30万的销售额,这部分的销售额包括专票吗,比如普票开了20万,专票开了20万,专票是肯定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那这样普票的20万还能享受免征的税收优惠政策吗,谢谢老师。这么晚打扰了!
首先除出租房屋与代理保险、旅游业务外,自然人代开只能开普票,不能开具专票。普通不能抵扣,所以没有涉及抵扣问题。前文我们已经说过,无论2023年开具了3%还是1%税率的普通增值税发票,都享受1%税率的征收率,如已经开具3%的发票也不必追回。 为什么代理保险和旅游业可以开专票?
首先除出租房屋与代理保险、旅游业务外,自然人代开只能开普票,不能开具专票。普通不能抵扣,所以没有涉及抵扣问题。前文我们已经说过,无论2023年开具了3%还是1%税率的普通增值税发票,都享受1%税率的征收率,如已经开具3%的发票也不必追回。 为什么代理保险和旅游业可以开专票?
三、优惠政策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兑现各级各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许可、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转让方或开发方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减免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里的500万是限定企业所得税吗?增值税没有吗?
老师们,我们是小规模企业,现在可以享受开电子普通发票月不超10万元,季度不超30万元是免征增值税的,那现在我们可能面对一个客户不需要开票,进账肯定进公户了,我申报税肯定是填写未开票收入的,他可能一次性转80万元,这种未开票的是否分季度一次不超过30万让客户转账,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朴老师进 您好,清算确认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是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税金及附加(需列入基数)与 20% 加计扣除(需列入基数)的总和,除以清算时确认的总可售建筑面积来计算,具体公式为: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 开发成本 + 开发费用 + 税金及附加 + 20% 加计扣除)÷ 总可售建筑面积,计算时需先将前五项成本费用相加得出总和,再用该总和除以总可售建筑面积,最终结果即为清算确认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 有的老师这么说,麻烦帮忙看看他这说法
请问老师,甲供材、清包工、老项目的概念分别是什么?它们的区别和筹划点是什么?
请问老师,公司经营地址是的房产证是法人个人的名字,要和法人签租赁协议吗?这个不用付租金,是按租赁交房产税还是按余值交?
物业公司每月计提水电费,现在拿到部分发票,怎么做账?
老师我7月的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的期初+净利润不等于未分配利润期末,但是差额刚好是6月份净利润的金额
有办理出口权的流程吗
新公司法5年内实缴制的政策是什么?有没有相关条文
老师因为收款给与折让的销售折让汇算清缴用调整吗
老师,你好!我是建筑劳务公司,一般纳税人,承接了一个100万元清包工项目,采用简易计税,甲方要求开具3%专票给他们。现在我把项目分包给2个自然人班主,(没资质)他们给我开具80万元1%的普票。请问这种情况可以采用差额征税吗?如果可以,我开给甲方的计税是不是按(100一80)万X3%计算。如果我这边按差额计税全额开具专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是按发票总金额100万X3%抵扣增值税,还是按我这边扣除分包款实际交纳增值税(100一80)万X3%来抵扣增值税
新公司现在可以注册1000万,然后再减资么,因为现在新公司法5年实缴制
您好,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时,房开企业不能享受 20% 加价扣除,因为 20% 加价扣除得在能准确算出买地钱和建房成本的查账征收方式下才能用,而核定征收是因为企业账算不清,税务机关直接定个方法算税,没法按实际成本加计 20% 扣除;但房开企业能享受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 20% 的免征税收优惠,比如税务机关核定某普通住宅项目收入 120 万元、扣除项目金额 100 万元,算下来增值额就是 120-100=20 万元,增值率就是 20÷100×100%=20%,没超过 20%,就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我记得说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开企业,不能享受任何减免税优惠啊
您好,1. 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开企业,通常不能享受20%加价扣除,但并非完全不能享受任何减免优惠。 2. 符合“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条件的,多数情况下可享免征优惠,但部分地区(如深圳)规定核定征收项目不得享受任何减免,具体需看当地政策。
还有董老师,上次你告诉我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确认在转让房产的扣除项目金额的方法是: 用清算时确认的单位面积清算成本✘清算后再转让面积-清算时扣除的税金及附加➗清算时确认的已售面积✘清算后再转让面积-清算后再转让的税金及附加,这样对吧?
哦哦,我找不到这个回答了,我后面是不是粗心写错了,是加上吧。调整税金及附加: 先扣减 “清算时已扣除的税金及附加中,对应本次再转让面积的部分”(计算方式:清算时总扣除税金及附加 ÷ 清算时已售总面积 × 本次再转让面积),避免重复扣除。 再加上 “清算后再转让房产时,实际缴纳的新税金及附加”(如增值税附加等),这部分是本次转让新增的合理扣除项。
现在我的问题是清算确认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到底怎么算?基数是否包括税金及附加和加计20%扣除,除以的是清算时的已售面积还是可售面积
您好,公式为: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其中,扣除项目总金额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开发费用以及加计扣除等,税金及附加通常不计入该基数。加计20%扣除是针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该加计扣除应计入扣除项目总金额。 清算的总建筑面积一般是指清算项目的总可售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商业、车库等所有可售部分,但不包括不可售的公共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