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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外购800台电子设备出口,DDU交货方式 一、销售合同额97万元,分项金额:电子设备80万,国内运输及海运港杂保险费10万,代采费7万 二、采购电子设备合同额80万+本公司提供安装工具和配件附件2万 请问:1、报关单金额只有设备款80万,增值税申报出口免税申报也是80万,所得税收入应确认97万吗?差额17万怎么处理? 2、设备款80万需要做进项转出(有对应发票),那本公司提供库存的安装工具及配件2万(无对应发票)也需要做进项转出吗?

2025-09-29 17:11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09-29 17:20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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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9-29 17:20

您好,1、所得税收入应该确认97万,因为算所得税要看实际的销售合同总金额,不管报关单和增值税申报填多少。差额17万(10万国内运输及海运港杂保险费%2B7万代采费)要分情况处理:10万是为了把设备送到客户手里花的钱,会计上先算进收入,再把实际付给运输、保险等公司的这部分钱算进成本;7万如果是单独帮客户采购东西收的服务费,就单独算其他业务收入,同时把采购时花的成本扣掉,如果只是帮着买设备相关的东西没额外服务,就和80万设备款一起算主营业务收入。 2、设备款80万需要做进项转出,因为这部分设备是出口免税的,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本公司提供的2万安装工具及配件是否要做进项转出,要看之前有没有抵扣过进项税:如果这些工具配件是自己生产的,生产时用的原材料等已经抵扣过进项税,就要按2万对应的进项税(比如原材料税率13%,就是20000×13%=2600)做转出;如果这些工具配件是之前买的但没取得专用发票,或者生产时用的原材料没抵扣过进项税,就不用做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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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9822 追问 2025-09-29 17:43

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不一致会有风险吗?到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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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9-29 17:45

 您好。只要能拿出证据(比如销售合同、运保费支付凭证、代采协议等)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像这次是报关只报了设备款80万,所得税要算上运保费10万和代采费7万的总合同额97万),就不算违规风险;要是税务局问起,直接把这些证据给他们看,解释清楚两者算的范围不一样就行,不用额外补税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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