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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怎么区分行政诉讼的管辖是中级还是基层?

2025-11-03 06:22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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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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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11-03 07:36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分如下: 基层人民法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第一审行政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包括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此外,北京、天津、辽宁等12个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内,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等,虽被告为县级人民政府,但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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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所以除了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那三种案件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外,其他的都是基层法院审理
2023-11-17
如果不是将原机关与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可以由原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3-11-15
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共同管辖的原因是基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方便法院审理的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通常是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人,而被告则是被起诉的行政机关。原告可以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因为被告通常是行政机关,其住所地的法院通常具有管辖权。同样地,被告也可以在其住所地法院应诉。这样可以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和方便法院进行审理。
2023-11-17
首先,您提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级别管辖不应该是中级人民法院么?”这一观点,通常是在没有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这一特定情境下的一般性理解。在行政诉讼中,如果直接起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当于该级别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案件,通常确实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因为这些行政机关的层级较高,相应的诉讼应由较高级别的法院审理。 在您提出的“复议改变的级别管辖”问题中,情况就有所不同了。当复议机关(无论是哪个层级的行政机关)改变了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时,虽然复议机关成为了被告,但案件的级别管辖并不直接由复议机关的层级决定,而是遵循“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以原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来确定。这是因为,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后,案件的核心争议仍然是关于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复议机关的改变行为只是对原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上的处理或评价。 因此,即使原行政行为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当复议机关改变该行政行为后,案件的级别管辖仍然会按照原行政机关(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层级来确定,但这里实际上遵循的是“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即案件仍然由基层法院管辖,而不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并不意味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都应该由基层法院管辖,而只是在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的特定情境下的一种特殊处理。 所以,这并不构成矛盾,而是行政诉讼级别管辖规则中的一种特殊情形。
2024-07-27
好的,请稍等给您咨询下后台题库老师,
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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