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将原机关与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可以由原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诉讼被告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B.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复议机关为被告 C.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D.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复议机关是被告 E.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正确答案 : A,D,E 问题:D选项,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定原行政行为违法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维持共同告
下列有关行政诉讼被告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 B.行政诉讼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反诉权 C.行政诉讼被告可以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D.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正确答案 : D 【知识点】行政诉讼被告 问题:D选项如果表示成,以批准机关未被申请人,是不是也是对的。
若马某对市规划和建设局强制拆除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关于受案范围、管辖以及法院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因为《行政诉讼法》对此未作规定 B.本案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马某应向金川区人民法院起诉 C.本案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马某应向银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D.本案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因为强制拆除行为作为一种强制执行行为具有可诉性 E.法院应判决维持强制拆除行为,因为该行政行为仅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规定 【答案】BD 【解析】(1)选项AD:对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2)选项BC: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选项E: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作出撤销判决。 问题:为什么说强制执行具有可诉性呢?可以起诉的意思吗?
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有( )。 A.跨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案件 B.海关处理的案件 C.对省政府所作的罚款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D.发明专利第一审行政案件 E.对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正确答案 : B,C,D 【知识点】受案范围概述 问题:E选项,对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应该哪里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管辖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B.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以复议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C.经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共同管辖 D.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共同管辖 E.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 : C,D,E 【知识点】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问题:复议改变不是告复议嘛,C选项 复议改变告复议,就是原行政机关和改变的都有管辖权?这是属于什么管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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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今年五月份报税截止日期是5.20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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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厂里停产期间没有收入一直做零申报的,中途开进来的零配件发票,不做费用支出不做账可以吗?收到的成本发票不做账税务系统会核查有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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