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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担保,担保人提供物品,和也有担保人,那么债权人是不是也要看是一般保证先找债务人,然后找保证人的物品或者保证人,如果是连带保证,就随便找谁,就是共同担保情况,不是说一定要先找担保人吧?

2023-08-07 10:34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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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7 10:34

同学,你好 嗯嗯,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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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 嗯嗯,是的
2023-08-07
您好,是的,就是你说的这样的
2023-03-25
在一般保证合同中,如果多个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那么他们之间通常会默认平均分配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甲、乙、丙三人会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保证责任。 对于问题②,由于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债权人不能只向其中的一位保证人请求承担全部的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向其中一位保证人提出了全部保证责任的请求,那么这位保证人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 对于问题③,如果保证人甲承担了全部的保证责任,那么他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具体来说,他可以向乙和丙各追偿三分之一的保证责任。如果债务人已经破产没有钱,那么保证人甲也可以向乙和丙中的任意一人追偿三分之二的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乙和丙都不愿意承担他们的份额,那么保证人甲可以向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提出申请,要求从债务人的财产中获得赔偿。
2023-10-21
同学你好 对的 是这样的
2023-08-10
在第三人提供物权担保的情况下,如果还有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保证人是有先诉抗辩权的。 一、先诉抗辩权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其适用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 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 未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 二、第三人提供物权担保与一般保证责任的关系 虽然存在第三人提供的物权担保,但这并不当然剥夺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物权担保主要是通过担保物来保障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对担保物的处置来获得清偿。 而一般保证责任下的保证人,其承担责任的顺序在债务人及物权担保人之后,只有在债务人及物权担保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以其房产提供物权担保,丁作为一般保证人。当甲到期未还款时,乙应先通过司法程序对丙的房产进行处置以实现债权,如果丙的房产处置后仍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此时才可以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在乙未对丙的房产进行处置及对甲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另有约定放弃先诉抗辩权等特殊情况,则保证人不能再行使该权利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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