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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加计抵减的政策是怎样的?我们单位2020年9月成立,2020年生活服务开票收入占比不超过50%,2021年截止到10.31生活服务开票收入占比超过50%,2021年还能申请加计抵减吗?

2021-12-01 21:57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1-12-01 22:02

你好同学,21年可以申请加计抵减。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称加计抵减政策)。   拓展内容: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关于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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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7822 追问 2021-12-01 22:03

加计抵减的15%怎么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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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12-01 22:14

同学,你想问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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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7822 追问 2021-12-01 22:20

是的,2021年1-11月都没计提加计抵减,我是不是可以在12月按照每个月实际申报的进项税*15%进增值税加计抵减,转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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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12-01 22:26

同学,可以在12月一并计算。分录不对,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而不是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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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7822 追问 2021-12-01 22:39

好的,老师,还有一个问题,我们单位每个月的留抵税额很大,增值税申报表上每个月的应纳税额都是0,这种情况我加计抵减没有必要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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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12-01 22:45

是的,没有必要,因为你就没有应纳税额,抵减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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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同学,21年可以申请加计抵减。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称加计抵减政策)。   拓展内容: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关于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2021-12-01
您好,对的,就是这个比例的
2023-11-14
您好,只有一种业务的话,看公司的行业类别是什么是否符合,如果符合,去电子税务局填写一个加计扣除声明,每个月做账报税按照所属的行业,适用10%或者15%加计扣除即可
2021-09-03
您好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某会务企业是2018年1月成立的一般纳税人,如果要采用加计抵减政策,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如果是2018年7月成立的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如果是2019年5月成立的一般纳税人,则其销售额比重按2019年5月至7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2021-09-02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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