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同学,21年可以申请加计抵减。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称加计抵减政策)。 拓展内容: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关于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加计抵减10%政策中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这里的比重超过50%,是怎样计算?是指全年平均数超50%吗
请问怎样确定这个啊? ①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通过填写《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来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②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通过的具体范
老师好 咨询下 针对生产、生活性服务行业的企业,就是取得四个服务行业的销售额占其总体销售额(服务销售额 其他销售额【如销售货物的销售额等】)的比例超过50%,才可以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政策。 这个50%的占比是指全年收入占比,还是按月收入的占比? 比如2020年1月成立的,是按照2020年全年的四项服务收入合计占全年收入合计数来算吗? 那如果2020年7月成立的呢,是按照2020年7-12月(6个月)四项服务收入合计占2020年7-12月(6个月)总收入合计数来算吗?还是按照2020年7-2021年6月(跨年的全年)四项服务收入合计占2020年7-2021年6月(跨年的全年)总收入合计数来算? 麻烦老师解答下
生活服务加计抵减的政策是怎样的?我们单位2020年9月成立,2020年生活服务开票收入占比不超过50%,2021年截止到10.31生活服务开票收入占比超过50%,2021年还能申请加计抵减吗?
老师,你好,2018年11月成立的企业,用于判断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销售额占比计算期可以算2021年全年吗?如果21年全年四项服务收入占比 超过全年收入50%,是不是就满足加计抵减政策呢‘’
我想问一下,酒店给我开出的普票我没报销,公司会查到这个个报销吗?这只有开出方和我知道这个事
生产型加工企业,如果当初没有搞清楚状况人工不容易分清楚,就用的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没有用生产成本和库存商品科目,必须改账吗?
房屋租赁行业,客户转租金到公户,再从公户转到老板私户应该怎么备注
月工资3万,如何根据税收政策,合理避税
可以做到销售费用-材料费吗这个科目吗
老师客户打的开模费,这个不会退给客户怎么做会计分录合适
我们是一般纳税人做纯贸易出口,小企业会计准则,以cif 形式出口,保运费是不是就是代外国客户支付?我收到的国内发票不能做我们费用?
怎么找不到下载个税代扣代缴客户端了?
老师,请问在计算23年1-6月投资收益时,固定资产的折旧为什么只÷5,没有在÷6×12算呐
老师,供应商大幅度上调价格,以前签的合同执行不了,需要重新签订上调后价格合同,这种情况税务有没有问题?以前签的合同印花税都交了的。
加计抵减的15%怎么入账
同学,你想问账务处理?
是的,2021年1-11月都没计提加计抵减,我是不是可以在12月按照每个月实际申报的进项税*15%进增值税加计抵减,转营业外收入
同学,可以在12月一并计算。分录不对,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而不是营业外收入
好的,老师,还有一个问题,我们单位每个月的留抵税额很大,增值税申报表上每个月的应纳税额都是0,这种情况我加计抵减没有必要了吧
是的,没有必要,因为你就没有应纳税额,抵减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