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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约定开票时间,也不是预付款合同,货物跨月分批发出,发票于第一次送货时一次性开具,发票日期比送货单日期早,两者不在一个月,这样子的单据合规吗?是否有审计风险。原则上送货单的日期是应该比发票日期早吧?

2022-06-28 21:42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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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 21:50

你好,自合同未约定即是货物发出时为确认收入,是否存在特殊情况后发货的情形,实际业务可以左证你的业务发生日期,发票先开出后再发货并未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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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自合同未约定即是货物发出时为确认收入,是否存在特殊情况后发货的情形,实际业务可以左证你的业务发生日期,发票先开出后再发货并未有风险。
2022-06-28
同学你好,完全没有虚开发票的风险, 货物也收到了,发票也到了,只是这个清单错了,然后,又按照正确的出具给你司了, 这个不是虚开发票的情形。 【虚开发票是,没有实际交易,或者说,本来是2元,故意开成200元等等】
2025-10-01
不会 因为你有入库单 你入库单9.8你自己在随货通行单备注下
2025-10-01
(1)物品不应包括在2020年12月31日的存货内。21年1月5日收到价值为10000元的货物, (2)物品不应包括在2020年12月31日的存货内。顾客的订货单日期为2020年12月18日,不属于公司存货。 (3)物品应包括在2020年12月31日的存货内。该物品于2020年12月26日按供货商离厂“交货条件运送,属于公司存货。 (4)物品应包括在2020年12月31日的存货内。按顾客订单制作的某产品,于2020年12月31日完工并送装运部门。
2022-06-18
(1)物品不应包括在2020年12月31日的存货内。21年1月5日收到价值为10000元的货物, (2)物品不应包括在2020年12月31日的存货内。顾客的订货单日期为2020年12月18日,不属于公司存货。 (3)物品应包括在2020年12月31日的存货内。该物品于2020年12月26日按供货商离厂“交货条件运送,属于公司存货。 (4)物品应包括在2020年12月31日的存货内。按顾客订单制作的某产品,于2020年12月31日完工并送装运部门
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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